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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

致: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

灣仔政府大樓25樓

民政事務局

藝能發展資助計劃秘書處

(只供內部填寫)

認收日期:

檔案號碼:

藝能發展資助計劃申請表格

項目計劃資助

(第五輪申請︰2015年11月)

(截止日期:2016年1月8日下午6時)

申請者/機構 (英文)

(中文)

1. 填寫本申請表格前,請細閱上載於民政事務局網站(http://www.hab.gov.hk)的《藝能發展資助計劃申請指引》(《申請指引》)。

2. 獲批資助的申請者/機構必須是可以與政府簽訂資助協議的法律實體。至於新成立的公司/團體如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取得甲部所要求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須在簽署資助協議前向秘書處提供該等證明文件。

3. 如建議的項目計劃由兩個或以上的人士/機構舉辦,主要或牽頭的人士/機構須填寫本申請表格,並在取得其他申請者/機構同意後提交聯合申請。詳情請參閱《申請指引》第四章「申請資格」。

4. 每名申請者/機構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5. 申請表格正本及副本請以雙面打印,無須釘裝。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另加附頁填寫,惟須注意個別部分有字數限制,申請者/機構提供的資料不得超出所限字數。

6. 請提供本申請表格要求的一切資料和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供評審申請。

7. 已提交的申請如資料有變,請於截止交表期限(2016年1月8日下午6時)前通知秘書處,並提交全套替補的申請文件。

8. 如申請者/機構未能提供《申請指引》規定的所需資料和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其申請將可能不獲考慮。

9. 申請者/機構遞交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表格、相關的證明文件、錄影、錄音、文稿、USB、光碟等)概不退還。

甲部 – 申請者/機構資料

如屬聯合申請,主要申請者/機構須填寫本表格,並在取得其他申請者/機構同意後提供一切所需資料。

1. 申請者/機構資料

姓名╱名稱*

(英文)

(中文)

註冊地址*

(英文)

(中文)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郵地址*

網址

2. 聯絡人姓名及詳情

姓名* (英文)

(先生/女士)#

(中文)

職銜 (英文)

(中文)

通訊地址*

(英文)

(中文)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郵地址*

3. 背景及活動

(A) 所屬機構的歷史

(B) 所屬機構曾舉辦的主要活動和提供的服務

(C) 所屬機構的資金和收入來源

4. 註冊資料

(請夾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相關註冊證明書和社團章程/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視何者適用而定)的影印本。)

所屬機構已經#或將會#取得的法律地位(請在適當的空格內加上剔號):

·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註冊的公共性質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

·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法律實體

·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舊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會員人數

所屬機構的背景及宗旨

董事會

(如適用)

主要人員及/或

管理團隊

(如主要人員及管理團隊成員同時擔任主要藝術人員,申請者/機構亦須於申請表格乙部第4項(C)填寫該人員的資料)

如屬聯合申請,請填寫以下各欄。除以下第5至6項列明的聯合申請者/機構外,其他聯合申請者/機構亦須逐一另頁填寫。

5. 聯合申請者/機構的資料

姓名╱名稱*

(英文)

(中文)

註冊地址* (英文)

(中文)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郵地址*

網址

舉辦藝術活動的經驗

與主要申請者/機構合作的性質和詳情

6. 聯合申請者/機構的註冊資料

(請夾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相關註冊證明書和社團章程/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視何者適用而定)的影印本。)

所屬機構已經#或將會#取得的法律地位(請在適當的空格內加上剔號):

·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註冊的公共性質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

·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法律實體

·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舊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會員人數

所屬機構的背景及宗旨

董事會

(如適用)

主要人員及/或

管理團隊

(如主要人員及管理團隊成員同時擔任主要藝術人員,申請者/機構亦須於申請表格乙部第4項(C)填寫該人員的資料)

乙部 – 建議計劃資料

1. 名稱

(英文)

(中文)

2. 日期及場地

(a) 舉行日期(日/月/年)

/ /

/ /

(b) 開始日期 (日/月/年)

/ /

(c) 場地 ( 建議 ( 確定

場地名稱

場地地址

已獲得/正申請的任何場地贊助

3. 建議計劃詳情(例如︰規模、性質和意義)

(A) 請標示建議計劃所屬類別

(只可剔選一項)

☐ 藝術行政

☐ 藝術教育

☐ 社區藝術

☐ 舞蹈

☐ 媒體藝術

☐ 跨界別藝術

☐ 音樂

☐ 戲劇

☐ 視覺藝術

☐ 其他

請註明:

(B)建議計劃概要(請以不多於300字概述建議計劃的大綱/重點)

(C)建議計劃詳情(如有需要,請另加附頁填寫)

(D)請註明是否有意讓建議的項目計劃成為年度或定期活動。

☐ 是 ☐ 否

若是,請詳述有關該建議項目的長遠方案,惟須明白即使是次申請獲批資助,日後同一活動未必可再獲資助。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3.1.2及5.1.3(b)(vi)段)

4. 籌備和推行建議計劃的員工/主要人員

(A)項目計劃/營運統籌人

(B)項目計劃/營運副統籌人

姓名 (英文)

姓名 (英文)

(先生/女士)#

(先生/女士)#

姓名 (中文)

姓名 (中文)

職銜

職銜

機構

機構

地址

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電郵地址

電郵地址

網址

網址

專業知識

專業知識

資歷及經驗

資歷及經驗

(C)主要藝術人員(倘主要藝術人員中有並非申請者所屬機構的成員,請附上他們的意向通知或意向書,以證明他們知悉是次申請。)

姓名

崗位/職責

資歷/專業知識/經驗

(如有需要,請另加附頁填寫)

a

b

c

d

e

(D)請扼述其他輔助人員的資料及其職責。

5. 對本地藝術發展及社會的影響力

請描述所屬機構現時在藝術界的角色及地位,以說明機構現有的能力和

強項。

6. 宗旨及目標

(A) 請在適當的空格內加上剔號,並以300字為限,扼要描述希望達到的宗旨/目標。如欲提供更多詳情,可另加附頁填寫。(申請者/機構於填寫本項時可參考《申請指引》第二章「目標」)

(

提升能力

(

節目/藝術創作的發展

(

拓展觀眾

(

藝術教育

(B) 請說明建議計劃會否和如何有助促進所屬機構的發展,以及該計劃對有關藝術形式或整個藝術界的影響。請特別詳述在第6項(A)內未有提及但對本地藝術發展和社會產生影響的地方。

7. 目標觀眾/受惠人士

(預期可受惠於有關建議計劃的對象,例如︰參與建議計劃的藝術家、製

作支援團隊、商業機構如資訊科技服務公司等。)

活動項目

每場/每節觀眾或

參與人數

受惠對象及人數

8. 知識產權(請註明建議計劃會否產生或涉及知識產權,並詳述有關知識產權的性質及處理方法。)

9. 推行時間表

(請列出每個階段要完成的主要工作。)

階段/期(如有)

期間

(日╱月╱年)

階段成果

(例如:制訂宣傳策略、確定場地、開展推廣活動等)

計劃成果

(例如︰活動、展覽、表演、刊物等)

/ / 至 / /

/ / 至 / /

/ / 至 / /

/ / 至 / /

/ / 至 / /

10. 市場推廣及宣傳策略

(請列出市場推廣和宣傳的渠道/方式,包括向受眾、公眾、贊助者/捐助者等進行的市場推廣及宣傳工作,以及預計得益。)

11. 評核方法

(A) 請建議以質與量衡量表現的指標,以及衡量成果的方法。

表現指標

衡量成果的方法

表現指標

衡量成果的方法

(B) 請建議評核建議計劃成效的方法(例如:意見調查、傳媒報道等)。請考慮採用表現指標、計劃成果/目標及/或主要階段成果作為相關的評核方法。

12. 風險評估

請列舉所辦建議計劃最有可能面對的風險

請說明應付左欄所預計風險的可行方案及風險控制/

應變措施

丙部 - 財政營運能力

1. 財政預算

(申請者/機構必須提交推行建議計劃的擬議預算,列出所有開支、資金和收入來源(包括但不限於非政府贊助及/或捐助、收入和收益),以及預算的理據及計算方法。請另加附頁臚列預算分項,包括個別活動的預算。申請者/機構於填寫本部時可參考《申請指引》第十一章「不獲資助的開支」。)

(I)開支

(以港幣計算)

項目

(請逐項列出)

總計

備註

(A) 人手 (包括行政人員、宣傳人員、統籌人員等)

小計 (A)

(B) 設備與服務

藝術人員酬金

技術服務

製作費用(例如佈景、道具、服裝、場地裝置、燈光音響等)

場地租金

訪港藝術人員費用

(例如機票、住宿等)

小計 (B)

(C) 其他直接費用

保險

審計費(上限為20,000元)

應急╱雜項開支

(上限為申請資助總額的3%)

推廣與宣傳

(例如設計、印製、派發等)

小計 (C)

項目計劃支出總額

(A) + (B) + (C)

(II)收入與贊助 (以港幣計算)

項目

(請逐項列出)

收入形式

總計

備註

(A) 主要收入

(B) 贊助/捐助

(C) 其他

預計從其他途徑獲得的收入及贊助總額

(A) + (B) + (C)

(D) 向藝能發展資助計劃申請的資助額

收入總額

(A) + (B) + (C) + (D)

收入詳情(請提供各項收入的詳情 )

(A) 主要收入項目

(請分項列出建議計劃可得的預計收入,並提供每項收入的計算方法。)

(B) 贊助/捐助

(請就已/將獲得的非政府贊助/捐助(如適用)提交證明文件(例如:意向書、贊助信等)。)

(以港幣計算)

贊助/捐助額

(請逐項列出)

贊助/捐助人/機構

姓名╱名稱

已/將獲得

證明文件

已/將獲得#

( 已夾附

已/將獲得#

( 已夾附

已/將獲得#

( 已夾附

已/將獲得#

( 已夾附

(C) 其他 (請逐項列出,例如︰廣告及銷售紀念品。)

(III) 現金流預測 (以港幣計算)

第一期資助

第二期資助

第三期資助

(如適用)

倒數第二期資助

最後一期

資助

期間

(月╱年)

/

/

/

/

/

/

/

/

/

/

(A) 收入

項目計劃

資助

其他收入

上一期的餘額

/

小計 (A)

(B) 支出

開支

小計 (B)

所需現金流淨額

(A) – (B)

2. 有關處理未動用的資助金/營運盈餘或虧損的建議安排

建議計劃完成後,倘有未動用的資助/營運盈餘,請提出如何使用資助/盈餘的方案/項目(連同詳細資料包括目標、時間及預算);倘有虧損,請提出如何填補所需的任何資金差額。(如有需要,請另加附頁提供詳情)

3. 有關建議計劃的其他資料

(A) 過去曾否申請「藝能發展資助計劃」?

( 有

年份

計劃名稱

請回答問題(B)

( 否 (請跳至問題(C))

(B) 過去有否以同一項目/項目計劃遞交申請?

( 有 (請提供新的資料和文件,以證明已深入檢討建議計劃,或指出該建議計劃已作明顯及大幅修改的部分。 )

( 否

(C) 是否已經(或將會)遞交同一建議計劃申請其他政府資助來源及/或向政府決策局/部門申請資助/支援?

(是(否若是,請詳加說明,詳情可參閱《申請指引》第3.2段「雙重資助」。

(D) 補充資料(如適用)—申請者/機構可提供任何其他相關資料以支持這項申請﹕

丁部 - 個人資料

1. 政府和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在各申請表格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將作下列用途:

(a) 處理和評審藝能發展資助計劃的申請;

(b) 進行研究;

(c) 記錄和編製統計數據;

(d) 安排公布和宣傳;

(e) 監察和評核受資助的建議計劃;以及

(f) 對受資助的計劃採取任何補救或跟進工作。

為作(a)項用途,申請表格連同當中所載的個人資料或會轉交其他公營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藝術發展局及/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以便互相比照。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你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正你的個人資料。如欲行使這項權利,請填妥指定的「查閱個人資料表格」,並交回藝能發展資助計劃秘書處。請注意,你必須提供申請表格中附有*號的個人資料,如不提供該等資料,你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戊部 - 申請者/機構及聯合申請者/機構(如適用)聲明

(a) 我們證明,本申請表格填報及附隨的所有資料均屬真確無誤。我們明白,如提供任何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或隱瞞任何重要資料,申請即屬無效。我們承諾,上述資料日後如有更改,我們會立即通知秘書處。

(b) 我們聲明,建議申請如獲批准,我們自當竭盡所能,按照本申請表格所載的建議完成和監察有關建議計劃。

(c) 我們證明,籌備和推行有關建議計劃,以及由政府及獲其授權的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使用或管有我們提供的任何資料,均不涉及侵犯或將會侵犯任何一方的任何知識產權。

(d) 我們同意政府可使用本申請表格填報的資料,以便處理本申請並作相關用途。我們授權秘書處處理本申請表格填報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e) 我們同意本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及日後提交的任何資料(包括所有附錄、附件、補充資料和修訂)均可供使用或披露,以作公布和宣傳用途。

(f) 我們同意向政府、獲其授權的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發出特許,並同意促使相關第三者知識產權擁有人向政府、獲其授權的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發出特許,讓他們複製、取得及傳閱申請表格及附帶文件上

的任何資料及內容,以便評審申請。「獲其授權的使用者」一詞包括藝術

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及該諮詢委員會的專家顧問。

(g) 我們已閱讀和明白《申請指引》的內容,並同意受其條款及條件約束。我們亦同意和承諾按政府指定的格式及內容,以及在政府指定的時間內簽訂有關資助協議。我們確認,簽立上述資助協議是給予資助(如有)的一項先決條件。

獲授權人士簽署及機構蓋章

(代表申請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者姓名/申請機構名稱

簽署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職銜

/ / (日期)

如屬聯合申請,組成申請者/機構的每一方均須在下方簽署。

獲授權人士簽署及機構蓋章

(代表聯合申請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合申請者姓名/聯合申請機構名稱

簽署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職銜

/ / (日期)

提交申請表格的覆核清單

(已填妥申請表格正本,並由申請者/機構及聯合申請者/機構(如適用)簽妥。

(已夾附申請者/機構及聯合申請者/機構(如適用)的註冊資料證明文件(相關註冊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包括社團章程/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視何者適用而定))。

(已夾附申請者/機構及聯合申請者/機構(如適用)確為非利潤分享機構的證明文件。

(已夾附申請者/機構分擔建議計劃費用及從其他途徑獲得贊助(如有)的證明文件。

(已就建議計劃所得的其他資助提供理據及證明文件。

(已夾附主要藝術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的意向通知/意向書。

(已夾附最多三項過往作品的錄影/錄音或文件(如適用),以供參考。

(已夾附填妥的申請表格副本兩份,以及上述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副本各兩份。

(已夾附USB/光碟,內有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資料)的電子副本(文字資料以Word格式儲存;財政預算以Excel格式儲存)一份。

提交申請的方法

請於2016年1月8日下午6時或之前,把填妥的申請表格正本連同上述文件,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交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5樓民政事務局藝能發展資助計劃秘書處。

-完-

� 只有非牟利建議計劃可以申請項目計劃資助。

� 政府保留權利按建議計劃的性質和評審時所需的專業知識去決定建議計劃的最終所屬類別。

� 申請機構及聯合申請者的機構(如適用)用於維持機構本身運作或行政的費用,以及其他與建議計劃沒有直接關係的開支項目不應包括在內。

� 請說明為籌辦/推行建議計劃而招聘/任用的人員種類和數目,以及各人的工作時數/月數、職位/職責及時薪/月薪以及薪酬支出總額。

� 如獲得場租資助,請填上扣除資助後的租金。所獲得的場租資助不得計算為收入。

� 現有建議計劃如財政上可自給自足,其申請優次將會較低。

� 請假設申請資助金獲全數批撥,然後對現金流作出預測。有關分期發放資助的安排,請參閱《申請指

引》第3.4段。

� 有關未動用的資助/營運盈餘或虧損的安排,請參閱《申請指引》第3.5段和第4.6.3段。

� 申請者/機構不可再次就同一建議計劃於隨後各輪的「藝能發展資助計劃」提交申請,除非該建議計

劃已作明顯及大幅修改,或申請者/機構能夠提供新的資料和文件證明已深入檢討該建議計劃。詳

情請參閱《申請指引》第5.4段「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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