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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发学生奋发向上、

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学习期满一

年的普通本科生、预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优秀生

源奖仅限于在当年入校新生中评定。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

金、单项奖学金、优秀生源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 校长特别奖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

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

质和心理素质,综合表现突出的三年级及以上学生,校长特别

奖获得者同时授予“一等奖学金”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参加

当年省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奖金每人 10000元,名额占全校应评学生总数的 1‰。校

长特别奖候选人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

候选人中按条件推荐。

2. 一等奖学金:奖金每人 2000元,名额占应评学生总数

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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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等奖学金:奖金每人 1500元,名额占应评学生总数

的 8%。

4. 三等奖学金:奖金每人 1000元,名额占应评学生总数

的 14%。

5. 优秀结业生奖学金(只适用于预科结业生):奖金每

人 1500元,名额占应评学生总数的 10%。

说明:评定时,若某一等级比例有余,可将余额加入下一

等级比例使用。如:一等奖学金评定后为 3%,余额 1%,则

二等奖比例可为 9%,以此类推,但总比例不得超过 26%。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是指

校、院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班委会成员。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

称号。奖金每人 1200 元,名额不超过应评学生干部数的 10%。

(三)单项奖

1. 学习进步奖

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本学年课程平均分与上学年相比有

较大幅度提高的学生,奖金每人 500 元。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

况确定。

2. 文体活动优胜奖

本学年内在省(部)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赛中获三等奖以

上奖励,个人奖励 500—3000元;团队(2人以上)参赛获奖

根据具体情况奖励 600—3000元。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

定。

3. 精神文明新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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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校园

公共服务作出贡献,获得有关单位认可和表彰者;做好人好事

产生重大影响者;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者;为维

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正常秩序做出突出成绩者。视其情况每人奖

励 500-1500 元。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四)优秀生源奖

当年高考分数达到该省(市、区)普通本科一批分数线以

上,报考我校并按时报到注册,各民族自治区按最高分奖励

10 名新生,其中文科 5名,理科 5 名,其它省份按最高分奖

励 6 名新生,其中文科 3 名,理科 3 名,一次性每人奖励 4000

元。

(五)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照《西北民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

法(修订)》评定。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

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2. 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行评定优良。

3.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 热爱集体,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

其他文体活动,身心健康,体育达标。

5. 优秀学生干部须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以上(预科学生

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且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坚持原则,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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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事,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

模范带头作用。

(二)具体条件

表一:

名称 操行

评定 学 业 成 绩 体质健康

标准

校长

特别奖

符合下列第一、第二条件之一同时具备第三条件

者:1.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4.0(含 4.0)以上;2.学

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6(含 3.6)以上且本学年在国内

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科技成果

奖;3.(1)民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全国大学外

语六级考试分值达 320 分(含 320 分)以上,全国计

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国家一级;(2)外语类专业外语通

过国家专业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分值达

425 分(含 425分)以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国

家二级;(3)其余专业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分值达

425 分(含 425分)以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国

家二级。

良好

一等

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1.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5(含

3.5)以上;2.(1)民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全

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分值达 320分(含 320分)以上,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2)其余专业全国大

学外语四级考试分值达到 425 分(含 425 分)以上,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

合格

二等

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1.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0(含

3.0)以上;2.(1)民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全

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分值达 280分(含 280分)以上,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2)其余专业全国大

学外语四级考试分值达到 350 分(含 350 分)以上,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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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奖学金 良

符合下列条件:1.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2.5(含

2.5)以上;2.(1)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分值达到 220

分(含 220 分)以上; (2)民语类、艺术类、体育类

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有成绩,其余专业通过全国

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合格

优秀结业生

奖学金 良 符合下列条件:平均成绩 80分以上(含 80 分)。 合格

优秀学生干

部奖学金 良

符合下列条件:1.本科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含 2.0)以上;2.预科生学年平均成绩 70分以上(含

70 分)。

合格

学习进步奖 良 符合下列条件:本学年课程平均分与上学年相比

提高 10分以上。 合格

文体活动

优胜奖 良

符合下列条件:省(部)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赛中

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合格

精神文明

新风奖

符合下列条件:1.做好人好事产生重大影响者;

2.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者;3.在校园文

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校园公共

服务作出贡献,获得有关单位认可和表彰者;4.为维

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正常秩序做出突出成绩者。以上行

为须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合格

说明:

(1)各类国家等级考试成绩为在我校考点取得的成绩。

(2)在大学一年级、预科学习期间,各类国家等级考试

成绩不作具体要求。

(3)学分绩点核算按照《西北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操行评定办法,操行

评定成绩由各单位根据办法进行核算,成绩需有详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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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中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得重复

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单项奖之间可

兼得。同一学生获得多项校内奖学金,奖励金额按实际评选项

目发放。校内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按单项最高奖金额发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

格:

(一)本学年操行评定成绩不合格者;

(二)有课程补考或重修者(文体活动优胜奖、精神文明

新风奖除外);

(三)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者;

(四)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处分者;

(五)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第三章 评审机构、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

导,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

体组织评选。优秀生源奖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由教务处和学生

就业工作处进行评定。

第九条 评审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每学年评

定一次,在每年 9 月至 10月进行。文体活动优胜奖和精神文

明新风奖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评定奖励。优秀结业生奖学金

每年 5月-6月由预科教育学院组织评选,荣誉证书、奖金和

浪费学院名额,拿不到钱, 各班级最好不要重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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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优秀学生奖学金一并发放。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

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奖学金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学生对申请人进

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学生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被推荐。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

果进行审查并确定拟评选学生。

(四)公示与监督。学院将初评结果在学院网页、公告栏

等各种公开场合予以公示 3天,接受学生监督。

(五)审核与审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进行最终审核,

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结表彰

表彰文件下发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召开全校表彰

大会,对各类获奖学生代表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宿舍的评定和优秀学生奖

学金同时进行,具体评选参照《西北民族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

办法》《西北民族大学文明宿舍评选办法》执行。先进班集体

占应评班级总数的 10%,文明宿舍占应评宿舍总数的 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工

作部(处)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民大发〔2013〕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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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的教学考试管理、学籍管

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类证件学号的统一,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号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

统一编制。凡学校向学生颁发的学生证、准考证、图书借阅证、

医疗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均使用统一学号,学校各单位不再

单独编号。

第三条 学号由十位号码组成。其中第一位号码表示办学

形式;第二位、第三位号码表示入学年份;第四位、第五位号码

表示培养单位编号;第六位号码表示培养层次;第七位、第八

位、第九位、第十位号码表示顺序号。

(一)办学形式编号:

研究生为 Y、普通全日制本科、预科生为 P、继续教育与

职业教育学院学生为 C、留学生为 L、借读学生为 J。

(二)入学年份编号:

以入学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为代表,如 2017级新生

的入学年份编号为 17,2018 级新生的入学年份编号为 18。

(三)培养单位编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为 01;经济学院为 02;法学院为 03;民族

学与社会学学院为 04;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为 05;体育学院为

06;文学院为 07;维吾尔语言文化学院为 08;藏语言文化学院

为 09;蒙古语言文化学院为 10;外国语学院为 11;新闻传播学

院为 12;音乐学院为 13;舞蹈学院为 14;美术学院为 15;历史文

化学院(包括伊斯兰文化研究所)为 16;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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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为 17;电气工程学院为 18;土木工程学院为 19;化工学院为

20;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为 21;医学院为 22;管理学院为 23;预

科教育学院为 24;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为 25;口腔医学院

为 26;中国民族信息技术研究院为 27;格萨尔研究院为 28。

若增加单位,培养单位编号按该次序顺次添加。

(四)培养层次编号:

本科生为1;预科生为 2;硕士研究生为 3;博士研究生为 4;

留学生为 5。

(五)学生顺序编号,从 0001开始。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号不变;若证件遗失,补办

证件为原学号。

第五条 本科生、预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

学院学生、留学生由各主管单位参照此办法编制学号。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9 月 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

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实行统一

学号的通知》(民大发〔2009〕3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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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个人身份证

明的有效证件和表征。为了加强学生证、校徽的管理,保证学

生证和校徽使用的严肃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的学

生,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和佩戴,学生应

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毁坏或赠与他人。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

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报到注册,未加盖注册章的学

生证视为无效。未按时报到注册的学生,按照《西北民族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生证除证明学生身份外,还附有“火车票学生

优惠卡”,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生基本信息和乘车区间录

入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录入信息后学生方可享受火车

票优惠政策。

(一)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每学年在寒暑假期间可享受 4

个单程的火车票优惠政策。优惠卡每学年只能充磁 1 次;

(二)火车票优惠卡内录入的乘车区间须与铁道部门规定

乘车站名一致,否则无法在自动取票机取票;

(三)购买“联程”火车票的学生,须在始发站一次性将

“联程”火车票取出,优惠次数按取票次数计算;

(四)如更改乘车区间,学生须提供家庭现居住地派出所

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

第六条 学生退学、转学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后方能办理

离校手续。毕业生离校由所在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毕业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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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后,由学生本人保存。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办理离

校手续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所在学院统一保管,复学后重新

申请办理新证,并将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降级、转专业学生需重新申请办理学生证,并将

原证交回。

第九条 如学生证遗失,持证人须在兰州市级以上报刊登

报声明挂失,持刊登挂失声明报纸,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学

生证补办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工作部(处)、研究

生工作部(处)申请补办。由于遗失学生证引起的后果由学生

本人承担。补办学生证须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条 补办新学生证后,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找回

的学生证交到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学生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可予换发。交

回原学生证后凭本人身份证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证补办

申请表》,到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办理。

第十二条 补办学生证的时间为每学期第八周、第九周和

第十七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违

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持证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工

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

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民大发〔2011〕290 号)及《西

北民族大学研究生证和校徽适用及管理办法》(民大发〔2007〕

151 号)同时废止。 西北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7年 8月 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