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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這是一本 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基礎篇 ) 被告(一):被告之基礎概念 Topic4 一、被告之稱謂 隨著訴訟進行程度之不同,被告之稱謂也有差異: 偵查階段 審判階段 判決時 執行階段 受判決人 受刑人 被告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法官訊問:被告 5 在許多的題目中,前提都須先檢驗「被告地位」是否已經形成,才會知道後續有沒有 被告之權利可供行使,主要在於告知義務的踐行,基本上判斷的標準是採主客觀混合 說,這段論述很重要,要記起來。 二、被告地位形成之時點 5 ★★★ 有論者認為應以偵查主體之主觀認定為標準,然而容易淪為恣意;又倘 以客觀上其程序之進行是否屬對於被告之程序來判斷時,則容易產生偵查機 關規避被告訊問之程序,故實應採主客觀混合說,就個案情形予以判斷 被告地位判斷 之關鍵句 就被告之地位是否已然形成,學說上有不同之看法;有論者 認應以偵查主體之主觀標準認定,惟似易流於恣意,而倘以 客觀標準僅就其進行之程序是否屬被告程序者判斷,又容易 產生偵查機關規避被告訊問之程序,是故應採主客觀混合之 標準,就個案情形予以判斷。 三、被告與證人之差異 被告與證人除了皆有到場義務外,其在刑事訴訟法上有許多差異: 這是一本刑事訴訟法解題書(基礎篇)-第3章.indd 20 2013/4/30 上午 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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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 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基礎篇 )

被告(一):被告之基礎概念Topic4

一、被告之稱謂

隨著訴訟進行程度之不同,被告之稱謂也有差異:

偵查階段 審判階段 判決時 執行階段

受判決人 受刑人被告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法官訊問:被告

5 在許多的題目中,前提都須先檢驗「被告地位」是否已經形成,才會知道後續有沒有被告之權利可供行使,主要在於告知義務的踐行,基本上判斷的標準是採主客觀混合說,這段論述很重要,要記起來。

二、被告地位形成之時點 5 ★★★

有論者認為應以偵查主體之主觀認定為標準,然而容易淪為恣意;又倘

以客觀上其程序之進行是否屬對於被告之程序來判斷時,則容易產生偵查機

關規避被告訊問之程序,故實應採主客觀混合說,就個案情形予以判斷。

被告地位判斷之關鍵句

就被告之地位是否已然形成,學說上有不同之看法;有論者

認應以偵查主體之主觀標準認定,惟似易流於恣意,而倘以

客觀標準僅就其進行之程序是否屬被告程序者判斷,又容易

產生偵查機關規避被告訊問之程序,是故應採主客觀混合之

標準,就個案情形予以判斷。

三、被告與證人之差異

被告與證人除了皆有到場義務外,其在刑事訴訟法上有許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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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訴訟主體(二)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

不同之處 被告 證人

證據地位被告之自白不可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刑訴 §156 Ⅱ),被告不可為證人。

沒有唯一證據之限制。

辯護權之需求基於當事人平等,被告應有選任辯護權。

沒有辯護必要,無辯護權之需求。

真實陳述義務有無無真實陳述義務,說謊也不會成立偽證罪。

有真實陳述之義務,具結後說謊則有偽證罪之制裁。

緘默權與拒絕證言權不同

被告享有一切沉默之緘默權,國家負有告知義務。

證人僅有少數基於特定身分時有拒絕證言權,且須於釋明後經法院許可。

四、被告作為程序主體之基礎原則

㈠不自證己罪之原則

1. 意義

不自證己罪原則係指任何行為人均無義務以積極之作為協助對於自己

之刑事追訴;反面言之,國家機關亦不得強制任何行為人就自己之犯

行作積極之證明,屬於公平審判原則之核心內涵。

2. 具體規範

§95 ② 課予國家告知義務,保障被告陳述自由之緘默權。

§§181、186 Ⅱ課予國家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避免證人因不知法律規範而其為自我入罪之陳述。

§156 Ⅳ 自由心證之限制,不得以被告保持行使緘默而推斷其有罪。

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關鍵句

所謂不自證己罪原則,係指任何行為人均無義務以積極之作

為協助對於自己之刑事追訴;反面言之,國家機關亦不得強

制任何行為人就自己之犯行作積極之證明,屬於公平審判原

則之核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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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 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基礎篇 )

㈡罪疑唯輕原則

1. 意義

關於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因此法院為不利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以經證明並

獲得確信為前提。

2. 適用限制

法律疑問(X) 本原則適用於事實領域的疑問,法律問題不適用。

程序事實(X) 適用於罪責與刑責的實體事項疑問,不適用於程序事實。

偵查階段(X) 本原則不適用於偵查階段檢方實體事實的疑問。

筆者的碎念時間

在此為各位讀者補充一個比較深的概念,四等的考試考出來的機率比

較低,不過讀者最好還是有點印象,關於不自證己罪的射程範圍(也就是哪

種情況可以有此原則的適用),學說上爭議不小,大致可以分成兩派:有一

派認為應該採「供述基準」,意即不自證己罪禁止國家以強制之手段來揭露

被告之所思與所信,也就是涉及到具有溝通性質的供述證據時就有此原則適

用,反之,非供述證據由於與被告之所思、所信沒有關聯,當然就沒有所謂

不自證己罪之適用;而另一派見解則認為應該採「主動基準」,也就是禁止

國家機關強制被告以主動積極的方式來配合對自己的刑事訴追。舉例而言,

警察若要求人民以吹氣的方式來為酒測,當事人拒絕,後來被以不能安全駕

駛罪起訴(刑 §185-3),則被告拒絕酒測之事實是否可以當作證據?若採

前者供述基準的見解,由於酒測吹氣不具有溝通之性質,因此沒有不自證己

罪之適用,被告拒絕酒測的事實可以當作證據;而後者則認人民不須主動配

合對自己的訴追,故應有不自證己罪原則適用,被告拒絕酒測的事實不能當

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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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訴訟主體(二)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

罪疑唯輕原則之關鍵句

所謂罪疑唯輕原則,係指關於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已窮

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是故法

院為不利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應以經證明並獲得確信為前

提。

㈢無罪推定原則

1. 意義

就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被

告之罪責要合乎訴訟規則之程序,被證明到令法院產生確認之心證程

度後,法院才可對其為有罪判決,在此之前應推定其無罪。

2. 具體規範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其為無罪。」及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皆是無罪推定原則之明文化。

無罪推定原則之關鍵句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係指就被告被追訴之犯罪,於法律上被

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我國乃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換言之,被告之罪責在合乎訴訟規則之程序,被證

明到令法院產生確認之心證程度後,法院才可對其為有罪判

決,而在此之前應推定其無罪。此為被告憲法上之權利,亦

藉此貫徹公平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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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 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基礎篇 )

試述無罪推定原則之意義及具體規定為何?(二十五分)

【90 升等考試─法制(薦任)】

3.4 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涵 考 . 古 . 題

析 Analysis.

此為大原則的申論題型,也是屬於小題大作型,無論如何定義一定要

清楚的寫出來,然後將無罪推定的法理基礎及目的一併論述來提升答題的層

次,最後當然不可以忽略法條上的具體規定。

Answer.

本題字數 504答

第一閱分 數

題號

第二閱分 數

㈠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涵

1. 無罪推定原則之定義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係指就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

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意即被告之罪

責要合乎訴訟規則之程序,被證明到令法院產生確認

之心證程度後,法院才可對其為有罪判決,在此之前

應推定其無罪 A。

2. 無罪推定原則作為被告之憲法上權利

此原則係基於法治國的理念,國家既欲實現其具體之

刑罰權,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由,就應踐行相關

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

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故無罪推定原則基於保障人

A. 無罪推定原則之關鍵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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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訴訟主體(二)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

權的立場,應為被告之憲法上權利。

3. 藉無罪推定原則貫徹公平審判

此原則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以公正之態度檢視整

個訴訟流程。同時亦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

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以此來衡平當事人

間實力之差異,使審判得達到公平、公正。

㈡無罪推定原則之具體規定

無罪推定原則亦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予以明文,依刑事

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其為無罪。」及同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皆係以無罪

推定原則為核心,進而限制法官形成心證之形式,以此

保障被告之權益,促進審判之公正性。

A. 無罪推定原則之關鍵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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