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一带一路” - KPMG · 加强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协调与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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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继续支持“理性”、“有序”和“健康”的境外投资活动。本文中,毕马威中国的国际税务专家探讨了旨在进一步提高中国在全球市场(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投资竞争力的重要税收和监管措施。

    中国岿然屹立在全球投资界的前沿,中国对外投资趋势受到各界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最近18个月,中国投资者逐步受到国内外政府的诸多监管举措的掣肘,境外投资活动经历了阶段性盘整。

    中国境外投资规模从2016年的2,000亿美元历史高点回落至2017年的1,230亿美元,同比下降了38%。虽然受到了持续的中美贸易摩擦和外国政府加强监管力度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影响,2018年前9个月的交易规模依旧表现不俗,达820亿美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干预产生了显著影响,导致中国对美投资规模骤降,从2016年的570亿美元降至2017年的110亿美元,2018年前9个月仅有59亿美元,同比下降了81%。据报道,美国财政部正在要求对涉及27个试点行业的“关键”技术生产、设计、测试、制造、装配或开发企业的交易的外国投资人履行强制性的

    申报义务。对于目前不容乐观的对美投资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2017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中国政府将继续支持“理性”、“有序”和“健康”的境外投资,尤其是“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今年(2018年)是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第五个年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境外投资增速远超过美国、欧洲和其他传统投资目的国。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并购交易规模达88亿美元,同比增长了32.5%。

    中国政府公布了一系列税收和监管措施,巩固全球范围内的中国境外投资竞争力。本文着重探讨了自2017年后期以来推出的重要国内税收和监管措施,包括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机关的合作,扩大境外税收抵免范围,以及简化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行政手续。

  •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协调与合作

    《2018中国税务前瞻》之《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税务挑战》一章中,我们提到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新兴或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税法体系本身不尽健全,而各地区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也可能不一致,因此,税收法规的适用可能存在不可预期的变化,这使中国企业在处理税务事宜之时面临一定困难,而随之产生的税务风险和成本势必将影响项目回报,同时也将耗费中国企业的管理时间和精力。

    为了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由哈萨克斯坦财政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于2018年5月14日-16日在阿斯塔纳举行。来自49个国家、学术界以及联合国、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252名代表出席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税收法治、纳税服务、高效争端解决机制和税收管理能力建设等四个维度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探索了深化税收合作的途径。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发表了主旨讲话,强调中国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王军强调,“一带一路”建设越深入,加强税收合作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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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会代表赞同组建专家工作组深入研究新的合作框架,着眼于为现有多边税收合作体系提供补充,并建议于2019年在北京举行“一带一路”税务局长会议商定相关事项。

    此次会议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渴求凝聚各方共识与力量创造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环境。这必然会激发更多中国企业寻求在“一带一路”营商的积极性。

    与会代表达成了以下四点共识:

    1.积极推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完善,着力消除税收壁垒,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2.

    创新跨境涉税服务,大力发展电子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

    3.拓展双边及多边合作,进一步整合资源、互相学习借鉴,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4.

    着力提升税收争议解决效率和执行力,增强税收确定性,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增进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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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境外税收抵免政策的利好改革

    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原中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则的适用不乏棘手之处:

    • 境外税收抵免受到“国别”限制,即采用“分国(地区)”抵免法。这意味着在税率较高国家缴纳的境外税收(可能高于相同收入应当缴纳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税率较低国家收入产生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及

    • 仅限于抵免三层以内直接或间接持有20%股权的外国子公司的境外税收。这可能导致三层以外的子公司汇回的利润产生双重征收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走出去企业持有三层以上境外子公司的情况尤为常见,不能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势必会导致双重征税。

    中国政府自去年以来着手修订政策,旨在解决上述问题。按照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文(简称“39 号文”)中的指导方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简称“84号文”),规定在现行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基础上,增加不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同时将抵免层级从三层扩大至五层,并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根据“综合抵免法”,所有国家和所有类型的收入进行加总,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或者,企业可以继续采用现有的“分国”抵免法。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 间接抵免由三层扩大至五层外国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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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1号(简称“41号公告”)澄清了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则,只有针对境外承包收入实际缴纳外国税款的一方才能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因此,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承接境外EPC项目将面临境外税负抵免适用性问题。这是因为境外税收抵免仅适用于实际缴纳外国税款的总承包商(或联合体主导方),而其他方(即分包商)分得的项目收入将面临双重征税。

    “41号公告”现澄清了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

    中国企业(总承包商)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可以根据分摊的境外税款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应当提供总承包商或联合体主导方出具的分割单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申报抵免;

    总承包商或联合体主导方应当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总承包商或联合体主导方填制分割单后应当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应当向本地税务机关提交分割单复印件,据此申报抵免;

    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

    对于中国境外投资者和承包商而言,完善和澄清境外税收抵免规则是一大利好消息,有助于避免境外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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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管理要求

    《2018中国税务前瞻》之《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税务挑战》一章中,我们探讨了中国政府自2017年下半年起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监管公告,旨在改革中国海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领域监管的改革在过去12个月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在中国境外投资总额中的份额越来越大。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在中国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占比从2007年的大约30%扩大至2016年的45%以上。民间投资的征程也不乏挑战,高杠杆和非核心业务投资项目不断增加,迫使中国监管机关于2016年末采取措施强化对“限制类投资”的监管,包括敏感国家或地区以及房地产、酒店、影视公司、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等敏感行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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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实施了监管措施,但中国政府仍然支持中国民营企业在合理范围内的境外投资。2017年12月,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2050号)。主要指导原则如下:

    •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

    • 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

    • 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和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境外企业设立和授权管理制度及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 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 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比如房地产、酒店、电影院、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和其他特定限制类行业),须获得发改委的预先核准;未取得预先核

    准的,须申请备案(以供发改委日后根据备案材料审查境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 民营企业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发改委还出台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下列举措提高中国境外投资的竞争力:

    • 简化核准、备案手续

    • 消除实质性工作开始之前的项目信息申报要求

    • 限制政府受理时间;

    • 将确认或核准函的有效期延长至两年,但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除外。

    这些法规修订和指导意见,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部分,表明中国政府将持续支持境外投资。随着今年来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占比越来越高,这将对推进中国境外投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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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忧参半 –不断涌现的受控外国公司争议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特定情形下,受控外国公司(CFC)的部分收入应当计入控制CFC的中国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其中,“特定情形”是指,CFC设立在税负显著低于 25% 标 准 税 率50% 以 上( 即 12.5% 或 更低),并且CFC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没有正当的营业或商业理由。中国企业经常采用包含一家或多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投资架构进行海外收购或绿地投资,并且通常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以前,纳税人或

    专业顾问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将CFC风险视为“理论上”的风险,但自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4] 第38号通知(简称“第38号文”)以后,CFC风险变得更加“真实”。38号文要求注册成立、参股或处置外国公司的现有权益的中国企业提供外国参股和境外收入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税务机关对于CFC相关的处理案件愈加普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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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山东省国税局认定某中国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不将利润汇回中国缺少合理的商业理由,进而征收了5,000万元(约合720万美元)的中国企业所得税。《2019中国税务前瞻》系列之《走向成熟——BEPS助力中国国际税收的发展》还揭示了2015年至2017年期间涉及海南、乌鲁木齐和苏州工业园区的著名案例;

    根据2017年8月《中国税务报》的报道,北京国家税务局认定某中国企业的巴拿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将2013年和2015年的利润留存在境外是出于延期纳税的目的,因此征收了7,000万元的税款;

    据2018年2月《中国税务报》报道,北京国家税务局在对某中国走出去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现了另一项CFC案件。某中国企业有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但没有雇用任何人员。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只有来自于子公司的股息收入,无法表明将利润留存境外的“商业理由”;及

    《2019中国税务前瞻》系列之《走向成熟——BEPS助力中国国际税收的发展》详细讨论了2018年涉及山东省青岛市某公司的典型案例。

    随着中国境外投资者持续累积境外利润,我们预计中国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对CFC的监管。通过国别报告和共同申报准则等信息交换机制取得的信息将使税务机关的工作更加便利。境外投资企业应当监督境外控股公司的盈利状态(尤其是低税率地区的控股公司),确保不汇回利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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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改革

    近期颁布的许多税收和监管措施无疑迎合了中国境外投资者和承包商的需求,降低了境外投资活动的税务成本和管理负担。随着境外税收机关接连不断的转让定价挑战,以及中国跨国企业总公司与其境外子公司之间的集团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安排的密切关注,我们预计“走出去”中国跨国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或相互协商程序的需求将更加强烈。《2019中国税务前瞻》系列之《数据在手,剑指何方?——中国转让定价全新的挑战与机遇》分享了更多深刻见解。

    中国前财政部长肖捷在2017年12月20日的《人民日报》中发表了题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专题文章,阐述了进一步的税收改革计划。肖捷先生在文章中提到的措施之一是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提高中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应不太可能影响这些全球化支持性改革措施的出台,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9月天津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指出的,中国将按照自己的步伐持续推进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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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

    卢奕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21) 2212 3421E: [email protected]

    黄伟光财务咨询,企业并购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10) 8508 7085E: [email protected]

    北方区

    黄伟光财务咨询,企业并购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10) 8508 7085E: [email protected]

    Alan O’Connor(欧康立)税务总监毕马威中国T: +86 (10) 8508 7521E: [email protected]

    华南区

    华东及华西区

    麦玮峰税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21) 2212 3409E: [email protected]

    谭伟税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28) 8673 3915E: [email protected]

    連詠恩税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21) 2212 4169E: [email protected]

    香港

    何莹税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20) 3813 8623E: [email protected]

    李晨税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20) 3813 8829E: [email protected]

    毕马威中国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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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礼耀税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T: +86 (10) 8508 7605E: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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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物编号:CN- TAX18-0006c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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