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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111 卷 第 2 287 臺北市議會第 12 屆第 14 次臨時大會法規委員會第 1 次會議紀錄 (臺北市議會第 12 屆法規委員會第 51 次會議) 間:中華民國 106 12 13 日(星期三)上午 10 40 分至 12 30 點:本會三樓法規委員會會議室 席:秦召集人慧珠 紀錄:張倉榮 出席議員:秦議員慧珠、周議員威佑、梁議員文傑、李傅議員中武、謝議員維洲 王議員欣儀、徐議員世勲、闕議員枚莎 列席議員:何議員志偉 出席單位: 法務局袁局長秀慧 都市發展局林局長洲民 建築管理工程處陳處長煌城 都市更新處陳總工程師建華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本屆第 6 次定期大會第 5 次會議紀錄予以確定。 參、審查法案 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議決: () 第四條暫擱部分: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相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 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或因地形限制致無法合併,且無其他土地可 供合併使用。」;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五條至第十條均暫擱。 () 請市府彙整本會議員所提意見,提出補充資料,下次會議續審。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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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111 卷 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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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14次臨時大會法規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臺北市議會第12屆法規委員會第51次會議)

時 間: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40 分至 12 時 30 分 地 點:本會三樓法規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秦召集人慧珠 紀錄:張倉榮 出席議員:秦議員慧珠、周議員威佑、梁議員文傑、李傅議員中武、謝議員維洲 王議員欣儀、徐議員世勲、闕議員枚莎 列席議員:何議員志偉 出席單位: 法務局袁局長秀慧 都市發展局林局長洲民 建築管理工程處陳處長煌城 都市更新處陳總工程師建華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本屆第 6 次定期大會第 5 次會議紀錄予以確定。 參、審查法案

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議決: (一) 第四條暫擱部分: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相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

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或因地形限制致無法合併,且無其他土地可

供合併使用。」;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五條至第十條均暫擱。 (三) 請市府彙整本會議員所提意見,提出補充資料,下次會議續審。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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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記 錄

──106 年 12 月 13 日── 速記:李雅琴 主席(秦議員慧珠):

各位同仁、市政府各單位代表,大家早安。今天是第 12 屆第 14 次臨時大會法

規委員會第 1 次會議,現在簽到出席人數已達法定開會額數,本席正式宣布開會。

首先請各位參閱上一次會議紀錄,如果有修改意見,請於散會之前提出來,散會之

前如果沒有異議,會議紀錄就予以確認通過。 今日議程排定了二個案子,其一為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為「臺北市

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二個議案為「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我們接

續上個星期審議的進度,第四條第一項大家做了一些討論,部分暫擱。現在進入第

二項,我們先進行討論,之後再回頭處理第四條整個條文內容。 請同仁參閱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草案條文對照表資料第 16 頁,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已建築完成,指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括號一,把括號去掉;括號二也是一樣,刪除括號。第一項加上一個「

造」字為混凝土造三層樓以上建築物。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通過

。 請看下一項,二、領有使用執照會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領有營(建

)造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修正的部分畫了很多線,請說明

一下修正理由。 建築管理工程處陳處長煌城:

過去對於鄰地建築完成的標準是,領有使用執照二層樓之建築物。修正時我們

也參考其他縣市對於建築完成的認定標準,有些縣市針對鄰地是否建築完成認定是

,只要有房子而且編有門牌的就算是建築完成的土地。過去的執行經驗,我們找了

旁邊畸零地地主協調,他們都覺得很奇怪,因為他的土地是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

或者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就是一層樓的既成房屋,民眾覺得住得好好的,而

且是建管土地,為什麼要強迫建商與其協調。因此我們參考其他縣市做法以及過去

執行狀況,認為建築完成之定義應修正為,領有使用執照之鄰地或於民國六十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前領有營(建)造執照以及合法房屋證明之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我

們就視為已建築完成的土地。如此可以簡化畸零地之調處。 以上報告完畢,敬請各位議員指教。

主席(秦議員慧珠): 二十四那個四字底下為什麼要畫一槓?原來是二十二。

建築管理工程處簡幫工程司宏朝: 建築法是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生效日為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舊有法

令寫的日期是二十二日,應該有筆誤,所以我們將生效日修正為二十四日。 主席(秦議員慧珠):

各位同仁對這個修正項目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通過了。 簡幫工程司宏朝:

上個星期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暫擱,是不是請各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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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秦議員慧珠): 等一下,我們先處理這一項暫擱部分,稍後再處理上個星期暫擱的第一項部分

。如果各位同仁沒有意見,那麼這項第一款、第二款就通過了。 接下來請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暫擱部分。我們先處理第四款。請相

關單位說明。 簡幫工程司宏朝:

請各位議員參閱簡報第九頁,地界線整齊,平均寬度符合土管自治條例規定,

深度在 11 公尺以上。首先我先針對訂定 11 公尺合理性之緣由。第四款所依據的精

神是民國六十三年公布實施「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關條文請各位議員參閱

簡報資料第九頁紅框部分。接下來請看第十頁紅框放大部分,「臺北市畸零地使用

規則」有關 小深度之規定已經併在商業區 11 公尺的規範當中,所以我們就延續使

用。保留 小深度 11 公尺的原因是,一、維持法律之穩定。二、保障早期建築基地

,日後重建時避免影響其權益。 以上報告完畢。謝謝。

主席(秦議員慧珠): 有關這個 11 公尺的規定,上個星期大家又畫圖,又提出問題的,討論了很多。

現在經過市政府的說明之後,各位同仁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

四款通過。 請看第五款,上一次大家質疑何為重要?地形限制又是如何?現在請說明。

簡幫工程司宏朝: 請各位議員參閱簡報第十一頁,我直接找一個案例說明,這個地方是內湖康寧

段二小段,是鄰重要公共設施無法合併的情況。當時申請的建築基地是紅色虛線部

分,依地籍套繪圖資料來看,左邊與右邊分別有未建築土地。 接下來請看第十二頁,左邊土地是大湖山莊街二十一巷是都市計畫道路。右邊

使用分區為住二,這是山坡地地形,需要駁崁維持穩定性,工務局認定為重要公共

設施,因此這部分我們沒有辦法合併。至於相鄰土地情況,這塊基地除了毗鄰重要

公共設施用地,沒有其他土地可以合併,只要這個公共設施有被認定無法遷移情況

的話,我們就會認定其符合現行修訂第五款規定的重要公共設施的定義。 主席(秦議員慧珠):

周副召集人上次會議提到增加一個致字,也就是因相鄰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

限制,「致」無法合併。請大家參考。周副召集人說,還有修正條文。請問修正條

文在那裏? 簡幫工程司宏朝:

我們可不可以保留建議的修正條文之後再來檢討。因為地形部分比較不容易確

認,所以我們有建議的修正條文。 主席(秦議員慧珠):

在那裏?你們唸一下建議的修正條文內容。 簡幫工程司宏朝:

相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且無其他土地

可供合併使用。 主席(秦議員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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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仔細看一下,修正的內容滿大的,整個文字的描述是不一樣的,加了「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遷移」、「所坐落土地,且無其他土地可供合併

使用」。 陳處長煌城:

因為有議員提到原先的條文中,何謂「公共設施」?這部分公部門的權利太大

了,所以我們現在限縮,認定那些「無法遷移」的,要確定公共設施無法遷移,上

次有議員覺得隨便擺一個公共設施在那裏就不需要合併了,這樣有瑕疵,所以希望

要確定無法遷移。 主席(秦議員慧珠):

這樣比較周延,但若要再往下深究的話,「無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有沒有法律

明確的定位?何謂「無法遷移」?何謂「可以遷移」? 虞主任秘書積學:

執行上就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簡幫工程司宏朝:

我大概舉例一下,剛剛有看到的案例,現況是工務局做的駁崁,那個駁崁會經

工務局認定可否遷移;另外有可能是台電的高壓電塔,也是影響到的公共設施,但

像路燈,經公園處通知協調是否可以遷移?若可以遷移的話,就認定為可以合併的

土地。 主席(秦議員慧珠):

各位同仁的意見如何? 梁議員文傑:

針對「無法遷移」,我贊同他們的說法,因為叫發展局去認定這個東西能不能

遷移?他們無法做到,還是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但是原來有「地形」,現在

拿掉了,是不管「地形」嗎? 簡幫工程司宏朝:

我們回去重新查過了,因為特殊「地形」而沒有辦法合併使用的案例幾乎是沒

有;另外,「地形」高差或落差會到什麼程度才會認定為不宜合併使用?在實際執

行上,第 1,沒有經驗;第 2,也不容易認定,因為上週議員有提醒我們這一部分,

所以我們才考慮把「地形」拿掉,因為過去執行中,因「地形」問題的情況也確實

很少。 梁議員文傑:

怎麼會沒有?山坡地就會碰到,例如下面是一塊畸零地,上面是一塊可建築用

地,因為坡度太大,所以若要上面土地併下面土地就很奇怪,怎麼會沒碰到?吳興

街那個案子不就是這樣子嗎? 陳處長煌城:

落差比較大。 梁議員文傑:

落差很大的時候,併過來也沒有可建築的可能性。 陳處長煌城:

要不然再把「地形」恢復好了,等想好以後,我們再來定義。 周議員威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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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單獨另闢一款。 主席(秦議員慧珠):

第 1,你先處理「相鄰重要公共設施」;第 2,因為「地形」真的很抽象,多高

、多矮、多胖、多瘦、多圓、多方?你是否可以在另一款具體描述? 簡幫工程司宏朝:

因為不容易,我們回去確實也思考過這問題,上週議員也提醒過這問題,若無

法明確定義出來的話,會讓行政機關在執行上有太多的行政裁量權,到底可以或不

可以?到底有沒有辦法思考出「地形」差異性的具體規範文字?我們這週回去也確

實想過,但目前沒有辦法有一個具體的策略出來,所以才先把「地形」拿掉。 主席(秦議員慧珠):

若「地形」拿掉,無礙於你們的實際執行,我就覺得還 OK!下次碰到,有困

難時再提修正案,這也是一個方案,大家覺得呢? 簡幫工程司宏朝:

是。 主席(秦議員慧珠):

先不考慮「地形」的問題。 周議員威佑:

若遇到怎麼辦? 主席(秦議員慧珠):

遇到是他家的事,他自己想辦法。 周議員威佑:

以前沒有,萬一真的遇到怎麼辦?若真的遇到一塊地,隔壁的地落差一高一低

,真的無法合併,但還是被認定為畸零地,為了不准他自己蓋或是他願意賣的話,

會要求隔壁的雖然買了這一塊土地完全沒有用處,但他還是必須要買。 梁議員文傑:

要繳地價稅。 主席(秦議員慧珠):

關於這部分,你們回去再思考一下,提供補充資料給我們。 周議員威佑:

因為「地形」在原條文本來就有,你們就先留著,如果不留著的話,萬一遇到

了,就沒解,會逼著相鄰的可建築用地不得不買或是那一塊畸零地永遠不能蓋,所

以就先留著,到時候看如何認定? 陳處長煌城:

好! 周議員威佑:

你們再慢慢思考看看,可能沒有一個認定的標準,但可以定一個認定的程序,

看經過怎麼樣的程序可以來認定,例如什麼委員會等等的,我建議還是留著,但另

闢一款,會比較好寫。 陳處長煌城:

還要另外一款? 周議員威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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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另闢一款,比較好寫。 陳處長煌城:

加在後面應該可以,在「坐落土地」後,如何? 主席(秦議員慧珠):

現在要如何處理?給你們一分鐘思考一下,看怎麼處理? 陳處長煌城:

在同一條可以嗎? 周議員威佑:

加一個第六款? 陳處長煌城:

對!從第五款的後段,對!就加在這裏。 梁議員文傑:

第五款的後段? 陳處長煌城:

對!「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就是這裏。 主席(秦議員慧珠):

請重唸一遍。 宣讀第五款再修正建議條文: 五 相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或地形限制,且

無其他土地可供合併使用。 主席(秦議員慧珠):

加個「者」。 陳處長煌城:

好!加個「者」。 袁局長秀慧:

不用「者」。 主席(秦議員慧珠):

那個「者」,加了又刪除了,所以不用「者」。 陳處長煌城:

法務局建議「者」字刪除。 主席(秦議員慧珠):

如此再修正,請問大家的意見如何?若沒有意見就照再修正意見通過? 何議員志偉:

所以現在確認「合併使用」也刪除,對不對? 徐議員世 :

沒有! 主席(秦議員慧珠):

大家再看一下,再思考一下。 徐議員世 :

這個寫法好像「地形限制」一定是公共設施的「地形」,對不對? 陳處長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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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公共設施。 徐議員世 :

但你這個寫法「認定無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或地形限制」看起來像是

指公共設施所座落的土地或公共設施的地形限制,是不是?我是想唸起來,文字認

定是不是有點問題? 簡幫工程司宏朝:

「相鄰土地或因地形限制」可不可以? 周議員威佑:

「或因地形限制」,然後呢?這句話說一半,「或因地形限制」如何呢?應該是

「因地形限制」然後如何? 陳處長煌城:

剛剛不是說要「致無法合併」。 主席(秦議員慧珠):

請大家再參閱一下,若沒有意見,我們重新唸一遍,就確定了。 宣讀第五款再修正建議條文: 五 相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或因地形限制

致無法合併,且無其他土地可供合併使用。 主席(秦議員慧珠):

經過二度修正後的條文,大家有沒有意見? 何議員志偉:

針對「合併使用」的部分,其實 主要就是希望畸零地不要有奇怪的地主或黑

市場的地主可以坐地起價,請問「合併使用」會不會造成之後在請領所謂的建照或

進行都更時,是不是要把所有的建築線或後院線再做重新指定?會不會影響時程?

若有這個可能的話,建議把「合併使用」刪除,請先回應。 簡幫工程司宏朝:

應該不會有這個狀況,若是屬於這一條第五款的建地,因為建築線無法合併的

情形,申請的建築基地就可以單獨申請建築線、單獨建築,與旁邊因地形限制而無

法合併的鄰地就沒有關係了。 陳處長煌城:

沒有影響。 何議員志偉:

針對「合併使用」會不會影響整個時程?到時候又因訴訟或是一些技術性手段

,又開始坐地起價。 簡幫工程司宏朝:

議員說的可能是指第八條、第九條的執行情形。 陳處長煌城:

後面還有「其他土地可合併使用」,議員是擔心這句話會不會誤解? 主席(秦議員慧珠):

等審到第八條時,再處理,好嗎? 徐議員世 :

這樣好像還是會有點誤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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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煌城: 不會!原則上旁邊不能有任何的畸零地、未使用的地,請 show 一下簡報第 12

頁。 主席(秦議員慧珠):

請說明。 簡幫工程司宏朝:

依簡報第 12 頁的情況,本來右側也是住二的土地,若依這一條條文來看,若我

們會辦新工處確認這個後側住二的土地,現地有坐落沒有辦法移置的重要公共設施

,例如駁崁的話,這塊紅色框框的申請地就不用和它調處或是通知,這個申請地可

以直接自己鄰接前面的計畫道路申請建築線,單獨建築,與後面的住二土地沒有關

聯性。 陳處長煌城:

主要是旁邊若還有左鄰右舍的話,像現在左邊、右邊都已建築完成,這句話的

意思是左邊、右邊若還有其他可合併的土地,原則上當然還要和隔壁的土地考慮,

因為後面原則上已經砍掉不管了,但左鄰右舍,如果已經建築完成,當然沒有問題

,但若還有未建築完成的畸零地在你的左鄰右舍,當然就要考慮,這句話就是這個

意思 徐議員世 :

若真的不小心旁邊還有 2 坪的土地。 陳處長煌城:

那就要調處。 徐議員世 :

那就一定要調處? 陳處長煌城:

本來就要調處。 簡幫工程司宏朝:

這樣就不符合這一條的情形,因為後面有「且無其他土地可供合併使用」。 徐議員世 :

我是說遇到這種 2 坪土地的話,就不適用這一條條文,而是其他條文了? 簡幫工程司宏朝:

對! 主席(秦議員慧珠):

反覆修正後,這一條條文,若大家沒有意見就讓他通過,好嗎? 何議員志偉:

我建議刪除「合併使用」,因為還是有它的可能性在,其實有它或沒有,都沒

有影響的。 陳處長煌城:

好!刪除也沒有關係。再把剛剛的圖例再說明一下。 簡幫工程司宏朝:

有時候相鄰的土地,不只是鄰接這個公共設施用地而已,也可能鄰接到旁邊的

土地,也許是畸零地,合併後,寬徑度就符合規定了,所以這一條是限縮在旁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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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沒有別的鄰地了,只剩公共設施這一塊土地,這句話留著比較好。 陳處長煌城:

請何議員看一下現在右邊的圖例,我來說明一下。這一塊是申請地,後面是公

共設施用地,因為是駁崁用地,這種情況下,這一塊土地可以單獨建築。但是有一

種情況是,像左邊、右邊的土地,現在已建築完成,當然沒爭議,就可以單獨建築

,但若左邊或右邊,還有一些未使用的土地,是畸零地的話,就要透過第八條、第

九條的程序辦理了,主要是說這個,這樣子法條才完整。 何議員志偉:

OK! 陳處長煌城:

謝謝! 主席(秦議員慧珠):

若沒有意見,就照市府 後與議會修正後的版本通過?還要加?請再把 後版

本唸一遍,讓大家聽聽看。 宣讀第五款再修正建議條文: 五 相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或因地形限制

致無法合併,且無其他土地可供合併使用。 主席(秦議員慧珠):

大家若沒有意見,就照 後宣讀的版本通過,好不好?(好)通過。 各位同仁,第四條第一項保留的部分,已處理完畢了,第二項也已通過了,所

以第四條條文是否就讓它通過,好不好?若沒有意見,就讓它通過,可以嗎?(好

)通過。 速記:黃瀞嬅

主席(秦議員慧珠): 黃珊珊議員針對第三條第三項提出意見,請你們說明「第一項於未規定寬度或

深度之使用分區,除保護區及農業區外,比照第一種住宅區。」當時黃議員說條文

通過,但是「保護區及農業區外」,是指風景區或是什麼區?請你們舉例說明,請

針對這部分再說明一下。 簡幫工程司宏朝:

經查臺北市的使用分區只有風景區,沒有觀光區,臺北市的風景區分別分布在

指南山、圓山等地。 主席(秦議員慧珠):

因為黃議員今天不在場,你們下次碰到他時,請單獨再和他說明一下,可以嗎

? 陳處長煌城:

可以。 主席(秦議員慧珠):

接下來進入第五條,第五條是「權利關係人」的定義,專門委員建議這一條先

保留不審,等第六條、第八條確定後,再回審第五條,大家的意見如何?(可以)

第五條先保留,先處理第六條。 請宣讀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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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第六條條文: 第六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後,不得建築。 畸零地申請建築前,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權利關係人協議調整地形或合

併使用,無法達成時,應向臺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申

請公辦調處。公辦調處不成立者,應提交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公辦調處時,畸零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權利關係人一方無故不到或請求改期二次

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議者,原調處範圍於決議送達日起八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

調處。 主席(秦議員慧珠):

這條文有點長,請大家看一下,有沒有意見? 市政府有沒有要說明的?

虞主任秘書積學: 發展局簡要說明,畸零地調處程序是由畸零地所有權人與權利關係人先進行私

調,若私調不成的話,就進入公辦調處,進入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做協議調

整地形或是再協調或是徵收價購等等決議。現在是簡化程序,公辦調處 1 次不成立

者,就可以提交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主席(秦議員慧珠):

大家有沒有意見? 徐議員世 :

現在是改成 1 次公辦調處,對不對? 陳處長煌城:

對! 徐議員世 :

若調處 1 次不成就直接送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嗎? 陳處長煌城:

對!以前調處 2 次,現在改成 1 次。 周議員威佑:

所以這裏只有將 2 次改成 1 次而已,其餘都沒有改到嗎? 陳處長煌城:

對! 主席(秦議員慧珠):

第六條條文,大家有沒有意見? 徐議員世 :

讓我們再看一下。 主席(秦議員慧珠):

好! 周議員威佑:

以前的條文是「鄰地所有權人」,現在改為「鄰地權利關係人」,這種改變的

理由為何? 虞主任秘書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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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修正是因過去執行調處的過程中,除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之外,對於其他

第五條所規定的權利關係人會一起通知進行公辦調處,以了解其他權利關係人對這

個土地合併使用的意願,其實本來「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九條規定就有通知

權利關係人。 梁議員文傑:

實際上有 2 個程序,第一是先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再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

員會議審議。「建築法」規定你們就是辦調處,請問調處不成,還要由畸零地調處

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是什麼意思?審議什麼? 虞主任秘書積學:

申請地本身是畸零地,申請地要合併旁邊的畸零地,所以要審議從都市計畫或

整體使用的角度來看,如果要走徵收標售的話,也要確認合宜的徵收標售範圍,委

員就要透過各個專業去確認一個比較合宜的徵收範圍,所以要透過這個方式來審議

。 梁議員文傑:

不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就是負責調處。 周議員威佑:

意思就是 A 基地是畸零地,A 地要和 B 地合併建築使用,若調處不成的話,是

要審議與 B 地全部基地合併使用還是和 B 基地的部分土地合併使用嗎? 虞主任秘書積學:

對!因為 A 基地本身是畸零地無法建築,旁邊若有空地的話,就要去和旁邊的

空地協議合併使用或是調整地形。申請地本身基地不夠,要買旁邊土地或徵收旁邊

的土地,要多大的範圍才是合宜的?就要透過這個委員會來審議要徵收多大的範圍

或是範圍在哪裏。 梁議員文傑:

這個程序到底審議什麼事項? 虞主任秘書積學:

審議範圍。 梁議員文傑:

範圍? 虞主任秘書積學:

以 A 地或 B 地來看的話,A 地要申請建築,要審議 B 地到底要多少範圍要辦

理徵收標售,也就是 B 地有多少範圍要與 A 地一起使用。 陳處長煌城:

合宜的範圍。若 B 地很大,也不用整塊土地都一起使用,只要讓 A 地不是畸零

地就可以了。 周議員威佑:

「建築法」第四十五條「得就規定 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

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意思是如果這塊基地寬度

少了 1 公尺,就只能補足 1 公尺,不能買 2 公尺,除非隔壁空地割出 1 公尺之後,

反而變成畸零地,就要另外處理,所以沒有審議的空間,少 1 公尺就只能買 1 公尺

,不能要求買 2 公尺。依虞主任秘書積學:第四十五條「得就規定 小面積寬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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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規定,有審議空間嗎?若少 2 公

尺就只能買 2 公尺,不能要求買 2.5 公尺,也不能審議結果要求對方賣 3 公尺給你

,不行吧? 陳處長煌城:

不行。 周議員威佑:

那就沒有審議的空間。 陳處長煌城:

怎麼割?只要符合平均寬、深度就可以了,它不是硬邦邦的,寬度這樣,旁邊

就多 1 公尺,因為土地是很畸零的,要怎麼劃割合併使用,其實是有技巧的,怎麼

割比較合理,又符合平均寬、深度?寬度的要求是要平均,土地要怎麼割比較合理

?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做審議比較不會有爭議。 梁議員文傑:

「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說得很清楚,你們要調處,而且在一個月之內調處完畢。

若照他的條文寫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 1 個月內予

以調處;調處不成時……」才有接下來的動作,對不對?意思就是「建築法」只告

訴你,你們的調處時間是一個月,是嗎? 袁局長秀慧:

「一個月內予以調處」原則上是啟動,不是完畢,就是收到申請,一個月之內就

要開始處理,但處理多久?時間上…… 梁議員文傑:

你們現在的調處時間是多久? 虞主任秘書積學:

現行規定是私調、公調各 2 次。公調的部分,我們收到申請書後,一個月之內

會啟動,因為要通知雙方土地所有權人出席,所以通知的時間,我們是留 15 天,若

在國外的話,還會再做延長,至於時間點的部分,一、二個月之內要完成 1 次公調

。 梁議員文傑:

所以私調、公調各 1 次? 主席(秦議員慧珠):

原條文是私調、公調各 2 次,現在修正為 1 次,但梁議員的意見是原來有規定

一個月,現在刪除了,要不要再放回來呢? 袁局長秀慧:

剛剛梁議員詢問的是「建築法」本身,這裏沒有更動「建築法」的條文。 主席(秦議員慧珠):

所以「建築法」有,這裏就不用放了? 袁局長秀慧:

對!還是要在收到申請書後一個月之內要啟動。 主席(秦議員慧珠):

梁議員,這樣有清楚嗎? 梁議員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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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111 卷 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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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這是有關「一個月內予以調處」的部分,接下來「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

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 小面積……」啟動徵收的程序,所以「建築法

」的意思就是說調處不成時,就是要這樣子做,請問你們要審議的也就是這個徵收

程序,對吧? 虞主任秘書積學:

那是指範圍。 主席(秦議員慧珠):

你要回答。 梁議員文傑:

你要回答我。 虞主任秘書積學:

主要是範圍。 梁議員文傑:

如果我現在和徐世勲議員調處不成,接下來呢?我不想徵收,他也不想徵收,

請問你們要審議什麼? 虞主任秘書積學:

就再協調,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可能做成再協調的決議。 梁議員文傑:

協調到什麼時候? 虞主任秘書積學:

可以不斷申請調處,我們也會受理,若雙方沒有共識的話,畸零地若無法協議

調整地形達成共識的話,就會再協調。 周議員威佑:

你們的審議不是自動啟動的,照你們的寫法是調處不成時,就自動啟動審議。 梁議員文傑:

沒錯!你們的寫法是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有權利就你們調處不成的自動

拿來審議。 周議員威佑:

應該是其中一方申請預繳價額時,才需要審議,而不是調處不成就自動進入審

議的階段。雙方都沒有意願時,畸零地不想蓋,也不想去買旁邊的地;隔壁空地也

不想買畸零地,目前可能也沒有要蓋,所以沒有人要申請價購,請問沒有人要申請

價購,你要審議什麼?你們的審議內容就是要賣哪一塊或多大範圍?若沒有人要買

,請問你要審議什麼? 陳處長煌城:

若雙方都沒有意願…… 梁議員文傑:

那你的條文要寫清楚,公辦調處不成立者,在什麼狀況下,才交畸零地調處會

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應該是這樣子才對,但你這裏是寫「公辦調處不成立者,應提

交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就變成自動進入這個程序,如果雙方都沒有

人想要徵收,請問你要審議什麼?或是沒有人提出要徵收程序的話,請問你們要審

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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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秦議員慧珠): 我看這一條先保留,你們再想一想,你們連回答都不會,怎麼辦?

陳處長煌城: 這和現行制度改變比較大,程序怎麼走?梁議員提到的問題,我們確實要再思

考一下,這一條請暫時保留。 主席(秦議員慧珠):

你們要思考一下,我們不能在這裏陪你思考,先行保留,等你們思考完,我們

回頭再審,好不好?連答都不會,怎麼辦?玩不下了。 陳處長煌城:

因和現行制度不一樣。 主席(秦議員慧珠):

好!這一條先保留。 接著進入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宣讀第七條條文: 第七條 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公辦調處不成立,並經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

議依土管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圖規定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就其所有與相鄰之土

地認定應合併使用範圍者,畸零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全

體委員會議決議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依應合併使用範圍按徵收補償金額向都發局

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辦理徵收及標售。 主席(秦議員慧珠):

這一條與上一條有關連,要不要說明一下?若搞不清楚的話,就一起保留。 陳處長煌城:

這 2 條到時候一起說明。 主席(秦議員慧珠):

好!這一條也保留,你們要搞清楚。我們今天進度很慢,第 2 案可能審不到了

。接下來是第八條。 梁議員文傑:

召集人,我現在要離開,但我對第八條、第九條都有很大的意見,所以我建議

先保留。 主席(秦議員慧珠):

保留沒問題,但總是要先討論一下吧? 梁議員文傑:

好! 主席(秦議員慧珠):

若大家沒意見通過了,就讓你保留大會發言權,好嗎?可以用這個方式嗎? 梁議員文傑:

我先說一下我對第八條的意見。 主席(秦議員慧珠):

好!但你說之前,要先宣讀條文。請宣讀第八條條文。 宣讀第八條條文: 第八條 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其鄰地為畸零地且為該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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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起造人於領得建築執照後,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權利關係

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並副知都發局。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後,其鄰地為畸零地且劃定之都市更新單元為該畸零地之唯

一合併地時,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權利關係

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或納入都市更新單元,並

副知都發局。 第一項畸零地權利關係人,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表明願以畸零

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時,起造人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未

於期限內表明者,視為無讓售意願,都發局得核准放樣勘驗。 第二項畸零地權利關係人,於接獲通知次日三十日內表明願以畸零地調處會全

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或願意納入都市更新單元內時,實施者應負責承

買或納入都市更新單元;未於期限內表明者,視為無讓售或合併使用意願。 前二項近一年度建議價額,經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後,由都發局定

期公告。 主席(秦議員慧珠):

請梁議員。 梁議員文傑:

我的意見是整個條例是談畸零地,但第八條加入一個很奇怪的「畸零地旁邊是

唯一合併地」,你懂我的意思嗎?你們課以畸零地旁邊唯一的建築基地,它有承購

的義務,「起造人於領得建築執照後,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權

利關係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並副知都發局。

」你們課以旁邊這一塊建築基地的所有權人有承購的義務。 陳處長煌城:

合宜的範圍。 梁議員文傑:

但我在「建築法」上,看不到有課以這樣的義務,這個權利義務的關係,你們

長期一直在用,這次是明確納入法條中,我就很有意見。 陳處長煌城:

原則上比「建築法」稍為嚴謹一點,但比現在條文放寬很多。現在條文說本身

不是畸零地,隔壁不是畸零地,原則上要經過調處程序,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

會議 後做公裁,而「建築法」原則上本身不是畸零地的話,是可以單獨建築。現

在若隔壁有小塊的畸零地,一直無法利用,我們希望給他一次機會,領到執照後再

去處理,但現在公會希望提早通知對方,給對方一個機會,當然對方若不願意,原

則上也是照常進行建築。我們只是想隔壁若還有畸零土地,讓它有機會併進來建築

,對臺北市的土地利用會比較好一點。 梁議員文傑:

你這是一種說法,但若假設我是旁邊這塊建築基地的所有人,我買這一塊畸零

地,對我一點用都沒有。 陳處長煌城:

那他不要賣。 梁議員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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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不!有一種狀況是我根本不想買這一塊畸零地,你憑什麼要我一定要買?請告

訴我理由為何?你不要一直說為了解決畸零地的問題,基本上,一般人會碰到的問

題是我想買這一塊畸零地,但對方抬高價;另一種是我根本不想買這一塊畸零地,

你憑什麼要求我買呢?你這邊寫的意思是雖然拿到建照,但還是要買旁邊的畸零地

,否則不讓你蓋,請問這個權利義務關係,到底是怎麼創設出來的? 陳處長煌城:

原則上是通知對方,對方若願意賣,你就買,就可以蓋了;若不願意…… 梁議員文傑:

問題是我不願意,從頭到尾我就是不想買。 陳處長煌城:

對!確實會有這個問題。 梁議員文傑:

「建築法」並沒有規定畸零地旁邊的建築基地所有權人有承購畸零地的義務,只

規定畸零地不得單獨建築。 陳處長煌城:

臺北市的土地利用,原則上是留著旁邊的畸零地,也不知道…… 梁議員文傑:

你們都說臺北市的土地利用,但我現在是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李傅議員中武:

我呼應梁文傑議員的說法,「建築法」沒有明定一定要買畸零地,你們只是為

了畸零地不要廢在那裏。一旦買了,建照申請後,申報放樣勘驗前,要通知、協處

、告知這件事,問題來了,要「合併使用」,這裏包括都更者、施作者、起造者、

合建者、自建者等,他已經拿到建照了,當初的圖樣、圖說都已進建管處、都市審

議了,走完流程了,權利轉換了,我對這個條文有非常強烈的想法,我個人認為「

合併使用」的部分一定要刪除,都更走了這麼多年,拿到建照,申報放樣勘驗前,

也取得畸零地,我若之前已和所有的權利義務人多次公聽會針對坪數怎麼換或權利

如何轉換,一旦將畸零地的容積、建蔽率一併再重新算進來,第 1,要再重新走一

次都更流程;第 2,權利義務要重新再談一遍,又要再回到原點,所以你管人家要

不要用? 好畸零地的地主不賣,一旦要賣,你管建商、起造人、施作者或參與施

作的人,他們要不要合併使用?它也可以做綠地使用或其他美化使用,一旦要合併

使用的話,權利義務轉換會產生很大的問題,本席建議「合併使用」4 個字要刪除

。 何議員志偉:

我附議刪除第三項的「合併使用」4 個字。 李傅議員中武:

另外,上面提到的 3 個月完成產權轉移、土地塗銷等權利,我剛和法務局討論

這一個問題,上面談到及排除地上物占用及租賃權的部分,上次開會我就很強調、

很在乎所謂的「海蟑螂」,若這個文字沒有更謹慎地 show 出來,我自己都開玩笑

說我和闕枚莎議員可以開「海蟑螂」公司…… 闕議員枚莎:

你自己要做違法的事,不要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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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傅議員中武: 對不起!我是開玩笑的,但既然要制定法律,就要更嚴謹,不要留下老鼠尾巴

,讓人家可以見縫插針,從中獲取不法之利益或是合法之利益。地上物若「買賣不

破租賃」,誰都了解,今天賣給你房子,但後面有 10 年的租賃,接著起造人、參與

施作人、都更者又要去協議後面租賃契約的問題,這樣就留個尾巴,本席建議在「

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塗銷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後面加「及排除地上

物占用及租賃權等情事者,視為無意願」。 第 3,我也很關心所謂的時間點,現在的告知是 30 日,處理三個月,30 日就是

一個月,所以是 1 加 3,若我是畸零地的所有權人,人家在 30 日內告知我,我也表

達要賣給他的意願。我先說我沒有表達任何意願,就沒有事; 速記:陳俞方

李傅議員中武: 如果超過 30 日等於放棄權利了,但是我在快到 30 日的時候,假如我在 28 日的

時候,我把房子過給闕梅莎,所有權人變成闕梅莎,闕枚莎又過 28 日再轉給王欣儀

。 陳處長煌城:

這個部分法條會加進去。 李傅議員中武:

法條要加進去,我之前聽說你們是要加在規則還什麼。 陳處長煌城:

會以掛號為準,我們會有一個期限。 李傅議員中武:

對不起,我覺得還是要在自治條例上明列出來。因為這樣強度才存在,這還包

括願意的話,三個月沒有完成之前,權利又轉換的部分…… 陳處長煌城:

我們在第十條、第十一條那邊加。 李傅議員中武:

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藉由移轉及土地分割造成執行困難,我建議應該明訂通知

對象,以通知當日土地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及地籍圖謄本為準。就算所有權人移轉所

有權,還是以當初通知原所有權人為準。 陳處長煌城:

可以。 李傅議員中武:

我剛剛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如果用拖字訣的話,這些建商、起造人、

參與施作的人,就會來拜託,畸零地地主就可以坐地起價,所以要避免這個情形發

生,應該要以明定通知對象,通知當日土地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及地籍圖謄本為準。 陳處長煌城:

好,合理,我們來改條文。 主席(秦議員慧珠):

這個明定通知人部分,你們接受的話現在要做修正,還是怎麼樣?我們一邊討

論,你們一邊擬條文,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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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煌城: 好。

主席(秦議員慧珠): 請其他同仁發言。

闕議員枚莎: 我附議李傅議員的說法,志偉剛剛欣儀姊說你不是委員會委員不能附議,我趕

快幫你附議一下。 何議員志偉:

感謝! 王議員欣儀:

你可以精神附議。 闕議員枚莎:

所以我馬上跳出來。 李傅議員中武:

是何志偉議員附議?我以為是官員附議。 王議員欣儀:

那是無效附議。 闕議員枚莎:

所以我趕快幫學弟一下,剛剛李傅議員講到刪除本項合併使用,我想先了解一

下,當初你們設立這個的用意,因為我們在這邊修法令,就是希望整個城市要做都

市更新的推動,不要被有心人士去拖延、阻礙進度,以前常常會被畸零地卡,一卡

這個案子就 10 年、20 年都沒辦法動。剛剛李傅議員講到第三項這個部分,我想要

了解一下,你們當初用意是什麼?因為我覺得他講得有道理,想了解一下市政府的

想法。 陳處長煌城:

假設一塊地隔壁有畸零地,原則上我們會希望給畸零地一個機會,這個機會的

通知期限,剛剛議員有提到把期限設一些條件,讓這個地主不會太難處理,這個部

分我同意來配合,但是讓隔壁畸零地有機會跟大塊土地合併的時候,要有一個機會

通知畸零地地主,要不要賣,不要賣就拉倒,你要賣原則上給一個期限,你要去完

成這些程序,這樣對於臺北市的土地比較不會零碎化,土地留在那裡只會變成廢地

,我們是希望這樣子。 王議員欣儀:

我們現在立意至少要有通知這件事情,至少給他們一個機會,對不對? 陳處長煌城:

對。 王議員欣儀:

但你們現在法條的寫法,會讓人覺得好像覺得你一定得買一樣。你在法條上寫

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是否要依委員會處理進行讓售之徵詢或什麼,要

求他要通知,通知對方你要不要的徵詢,但是你們法條寫起來,會讓人家覺得一定

要跟他買一樣。 陳處長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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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方假設沒有意願就不用買了。 王議員欣儀:

對,但法條寫起來的意思是不對的嘛! 周議員威佑:

還是一樣,對方有意願才要買。 陳處長煌城:

對,對方有意願才要買。但是在價格不合理的情況之下…… 周議員威佑:

價格是審議委員會訂的嗎? 陳處長煌城:

對,沒錯。 周議員威佑:

價格不是他們開的嘛! 陳處長煌城:

對。如果價格不同意就拉倒。 周議員威佑:

剛剛李傅議員提到,雖然價格是委員會訂的,但可以用私底下的手段,逼他用

更高的價格買? 陳處長煌城:

應該不會。假如有意願要賣就是按照我們法定的價格賣,假如你要超過法定價

格賣,就表示沒意願。 主席(秦議員慧珠):

對不起,處理一下程序問題。 第一點,現在沒有發言的同仁麥克風還亮著,聲音會變很小,用完就關掉,聲

音會比較大一點。 第二點,市長 12 點要來慰問大家,想見他的就留下來,不想見他的就離開,沒

關係。 第三點,今天討論很熱烈,第二案也審不到,但是為了讓你們跟市長見個面,

表示你們很認真,所以我們第二案還是繼續坐在這邊,好不好? 闕議員枚莎:

坐著給市長看就對了,你們不想見市長也可以先走。 李傅議員中武:

你們第八條修好給我看一下。 闕議員枚莎:

對於剛剛大家的想法,畢竟你們比我們更專業,不要修了法又把自己綁死了,

就沒有達到我們修法的原意,字句上是不是我們可以很審慎的處理。 王議員欣儀:

另外請教一下,你們這個價格是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

格讓售或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單元,這個「或經協議」又有很大的空間,「或經協

議」的部分是在什麼條件狀況下,也要弄清楚,否則加這個東西就變成剛剛爭議的

問題,變成除了法定價格之外,是不是還有其他協議空間,另外這樣變成強迫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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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或鄰地非得要用我們要求的價格,只要畸零地願意賣,他就一定要買,這個

部分對鄰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關於憲法保障財產權,政府會不會管太多?這個部分是

不是…… 陳處長煌城:

讓售價格用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格,這個協議就進入到都更單

元,剛剛議員講的部分已經修正為「雙方協商」,也就是雙方有一方不願意就不併

入了,這已經改了。 何議員志偉:

不是要把原來的協商改為協議嗎? 陳處長煌城:

是雙方協商。 何議員志偉:

協議才對吧?是協議,不是協商。 闕議員枚莎:

協議會比較妥當。 主席(秦議員慧珠):

協商好像只有動作,沒有結論。 闕議員枚莎:

對,協議才有一個結論。 陳處長煌城:

好,改協議。 何議員志偉:

請教一下剛剛李傅中武議員、欣儀議員、枚莎學姊講的明定通知對象,我們不

是找畸零地權利關係人而是改成所有權人,是嗎? 陳處長煌城:

對,現在改所有權人了! 何議員志偉:

那第二項、第四項部分,從原來的協商要改成協議,是嗎? 第三項,剛剛文傑議員也講到,我們應該沒有任何權力去要求一定要把海蟑螂

的地買回來,也不要讓海蟑螂有技術性的干擾,所以我們要刪除合併使用四個字,

對嗎? 對不起,我只是想要釐清一下,因為各位都很專業,我們在買預售屋的時候、

或租一個房子,對方有義務清空,比如抵押、地上權清空,畸零地主應該要排除地

上物占用、租賃權,我的理解有正確嗎? 陳處長煌城:

占用物我想可以明確看的出來,但租賃我想我們看不到,除非有權狀上登記,

因為這比較難。 李傅議員中武:

我要求文字上要明列出來,我剛剛也有跟法務局討論過,如果所有權人明明有

租賃契約,卻不告知,就回到刑法上的詐欺,因為詐取財物,明知而不告知,這個

東西又是另一個層次,這不干你們的事,那我今天在賣房子,這房子是凶宅,我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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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 500 萬,我賣的時候要賣 2000 萬,但是凶宅明知而不告知,除非你是善意第

三人,你也是前面買了好幾手而不知道,以此類推,回過頭要找第一手的人具體求

償,文字上明列出來的原因,是要防止所有權人,如果你有租賃契約要自己排除,

如果沒有排除的話,等於是故意賣沒有排除乾淨的房子給人家,等於是讓起造人、

參與都更的施作者…… 陳處長煌城:

好,租賃也加進來。 李傅議員中武:

心甘情願,好不好? 陳處長煌城:

我們是擔心以後查不到,承辦同仁會有責任,但是原則上我們儘量去查,若查

不到,也不能怪他們。 主席(秦議員慧珠):

現在討論大家各自提出意見,針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都有意見

,你們把大家意見彙整以後,提出修正版的文字,好不好? 陳處長煌城:

好。 主席(秦議員慧珠):

現在我們是廣泛討論。 陳處長煌城:

現在是馬上修,還是? 李傅議員中武:

馬上修。 主席(秦議員慧珠):

現在修也可以,要不然就是下禮拜。 陳處長煌城:

下禮拜修,可能今天也討論不完。 主席(秦議員慧珠):

因為第六條、第七條都有保留,我們一個案子十幾條條文,要分這麼多禮拜審

。 陳處長煌城:

我們下禮拜提。 李傅議員中武:

主席,不好意思,第八條的部分,我希望現場馬上修,因為有時候外面有行程

沒辦法來。 主席(秦議員慧珠):

好,第八條的部分先修。第六條、第七條保留。針對第八條大家如果還有意見

,我們繼續討論,沒有意見就針對剛剛那幾項…… 闕議員枚莎:

就是第一、二、三、五項。 主席(秦議員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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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請他們提出修正文字,我們先把這條…… 王議員欣儀:

我還是覺得協議的部分,是要協議什麼?還是要講清楚,否則模糊空間太大了

。 陳處長煌城:

雙方協議就是要不要納入都更程序。 王議員欣儀:

對,所以你要讓大家很清楚。 陳處長煌城:

就協議納入都更單元,假設兩方中有一方不願意就沒有了。 王議員欣儀:

協議要到什麼程度,協議幾次?如果有一方一直猶豫不決,還有是哪一方不同

意?還是只要一方不同意就可以?這些遊戲規則還是要讓大家了解清楚。 何議員志偉:

剛剛處長有講,納入都市更新單元,可能會產生時序上面的問題。 陳處長煌城:

應該不會,畸零地調處不是在建造核發,是在都更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更新計

畫已經在報核的時候,就可以啟動畸零地調處的程序,所以不會有影響到都更劃入

單元後面的程序。 何議員志偉:

我們還是謹慎一點。 闕議員枚莎:

剛剛王欣儀議員建議,字面上是不是改成經由一次協議就可以了,如果他不願

意就不要繼續,還是可以無限次。 陳處長煌城:

可以,雙方經由一次協議。 闕議員枚莎:

不然就遙遙無期。 周議員威佑:

只要有一方不願意,一次都不要,可以直接說不要,連一次都沒有。 闕議員枚莎:

那如果他說我又有一些…… 周議員威佑:

沒有,因為沒有課予任何一方有協議的義務。 王議員欣儀:

如果這樣講的話,為什麼還要協議呢?基本上就是徵詢他要不要,要就是按照

法定價格,不要,就是表達不要,那還要協議什麼?我就是不太懂,到底還要協議

什麼? 建築管理工程處張總工程司明森:

報告議座,這一條我們討論過,原來只有讓售,後來為什麼加雙方協議納入都

更單元,我們考慮到更新會沒有經費去買,所以考慮用權變的方式,因為更新會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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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金,所以加了這幾個字,不然就讓售就好了,我們有跟更新處討論過。 王議員欣儀:

所以等於是畸零地處理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用買的,用讓售的方式,另一種是

如果沒有錢買,或不願意賣,但願意納入都更,所以經由協議納入都更範圍的意思

,對不對? 張總工程司明森:

對。 王議員欣儀:

這樣子的話,這個協議要協議幾次,要用什麼樣的方式?這個東西還是要講清

楚,否則就會沒完沒了,都更進度又會拖下去。 周議員威佑:

跟王議員報告,不會沒完沒了,沒有規定他一定要協議,任何一方決定不協議

,就算協商不成了,不會沒完沒了,只要有任何一方一開始就不願意,就沒有協議

。 王議員欣儀:

但是我們現在法條如果沒有很清楚的明定跟解釋的話,你光看字面,就文字是

看不出來的。 主席(秦議員慧珠):

王議員,有關你的問題在第六條、第七條,但我們第六條、第七條是保留的。 王議員欣儀:

因為這個東西都是配套的,如果要通過第八條,就會關係到其他的。 主席(秦議員慧珠):

市府回應一下,好嗎? 王議員欣儀:

文字修正,這些部分都要納入比較嚴謹的考量。 虞主任秘書積學:

跟議員報告,我綜合一下,這一條設計的目的是建造執造或是都市更新本身不

是畸零地,但他鄰近畸零地的時候,我們希望給畸零地 後通知機會,通知機會簡

單講就是讓售或是協議納入都更單元的使用,剛剛議員提到要把合併使用拿掉的話

,其實就會跟這條立法目的完全不一樣,我們希望這個非屬畸零地基地, 後一次

機會通知鄰地地主,如果他願意讓售買下來,但沒有併到基地或是沒有併到都市更

新單元裡面使用,就會繼續留一個畸零地在那,那就不需要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八條、第九條目的就是給畸零地地主 後通知之機會,如果他願意用我們公告

的價格讓售的話,申請建築基地起造人或實施者就要負責買下來。 陳處長煌城:

王議員的意思是不是雙方協議這個部分,原則上是要時間,是擔心協議沒完沒

了,但就法條意思協議只要建商不願意,就可以不要。 王議員欣儀:

所以文字的意思要清楚,不要有任何誤解或有解釋空間,這部分需要預防,我

剛剛的意思是這樣。 陳處長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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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議員,如果加上協議 1 次恰不恰當? 周議員威佑:

現在是沒有義務,如果加上 1 次,就變成義務。 陳處長煌城:

就變成一定要協議 1 次,就反而更麻煩,所以雙方協商,並不是單方面協商,

我們假如要求一定要協商,當然就要限定時間,現在雙方協商的意思是只要一方不

願意,就不用進入協商程序,就不用併進來了,只是多一個機會給建商讓他不用花

錢去買。 王議員欣儀:

那你剛剛講的東西要訂在哪裡?你們是要訂在辦法?要如何讓大家了解要怎麼

執行?因為就字面上是看不出來的。 陳處長煌城:

我們是不是在說明裡面加強說明,我們一般都會做說明,我們在說明裡面加強

。 何議員志偉:

我很認同欣儀剛剛說的。 主席(秦議員慧珠):

說明不行啦!要在條文中說明。 熱烈討論中,請何議員。

何議員志偉: 我很認同欣儀議員跟周議員講的,第四項這邊實施方應負責承買或雙方協議,

如果我們要求他負責承買,要求一定要買耶!是不是建議把應負責承買的「負責」

刪除,經由協議方式來做,來看要買還是不買,這是另外一個建議。 後具體文字部分,我還是有幾個想法,各位與會同仁是否同意,我很擔心畸

零地上面有抵押、地上物,如果坐地起價,具體文字這邊是不是應該要有,我剛剛

有講了,處長,這邊是不是再思考一下,我們要排除地上物占用、租賃權等情事,

是不是要排除掉,而且要明訂一個時間,有表達或未表達納入都市更新單元,我們

是不是要給一個時效,至於時效要多久,讓大家討論,這是以上我的建議。 周議員威佑:

如果把負責承買拿掉的話,我建議就是建築法第 44 條、45 條、46 條通通拿掉

,畸零地規則也通通拿掉,就是沒有畸零地這回事,除非畸零地都可以建築,不然

畸零地怎麼辦?這就是為了要解決畸零地,那如果拿掉的話,剩下兩條路,第一個

,沒有畸零地,不管多小都可以建築。第二個,畸零地就當作廢地,就是種菜、種

花。我們要這樣子嗎? 陳處長煌城:

希望給隔壁畸零地有一個合併的機會,對方假如刁難,我們就不要理他。 王議員欣儀:

機會跟強制是兩件事,所以剛剛梁文傑議員是不是一定要合併使用,主要在講

的應該是我們可以給畸零地一個機會,你願不願意賣給我,你願不願意跟我一起合

併都更,我們課予至少必須知會,讓對方表達願不願意,如果願意就有機會合併或

來賣,但差別在於說,如果畸零地願意,鄰地是否一定得買,差異在這裡,如果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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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是雙方合意的狀態,畸零地願意賣,鄰地也可以考慮要不要買。 周議員威佑:

如果畸零地願意賣,如果不願意賣就沒事了,畸零地願意賣,鄰地可以不要買

的話,根本不需要通知畸零地了,因為我至始就不想買,我幹嘛通知你,而且我也

可以不買,我通知你是脫褲子…… 陳處長煌城:

原則上隔壁假設想賣給你的話,你就要買,但是是按照公平的價格。 王議員欣儀:

剛剛梁文傑議員的意思是說不應該強迫人家買,這兩者的差別是說,多一個機

會,就是你也願意賣、我也願意買,那就 OK。但是畸零地要賣時,鄰地就有一定

要承買的義務,我們現在在討論這個。 李傅議員中武:

那我們就回到建築法,這根本不用送進來。 主席(秦議員慧珠):

各位同仁,我提一個建議讓大家參考,大家爭執的討論,負責承買,上面有個

「應」字,應負責承買,表示非買不可,我們可不可以把「應」拿掉,條文改成「實

施者負責承買或納入更新單元」。 王議員欣儀:

應該是說我們要給他一個不買的空間。 主席(秦議員慧珠):

聽聽看我的意見,把「應」拿掉,負責承買或納入更新單元。而不是非買不可

。 王議員欣儀:

現在的意思就是要你非買不可。現在的爭議在這裡。 周議員威佑:

如果回歸私法的買賣,就是一般土地買賣,就不需要畸零地規則,為什麼要畸

零地規則,因為沒辦法用一般買賣的行為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才有這個規則,才會

有建築法第 45 條的規定。畸零地要賣的話,隔壁鄰地就要買,如果畸零地要賣,隔

壁鄰地可以不買的話,純粹就是一般土地交易買賣,如果回復到一般土地交易關係

的話,畸零地就不能解決,如果我們要尊重持有財產權絕對神聖的話,我們就要接

受畸零地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要忽略,畸零地的使用就要準備放棄,如果我們接受

的話,我們就可以不強制承買。 李傅議員中武:

自治條例就是把權利義務轉嫁到都更實施者跟起造人身上,因為要保障畸零地

所有權人。 王議員欣儀:

如果你要保障畸零地所有權人,那請教一下,如果建築基地旁邊有畸零地,鄰

地一定要買的情況下,如果沒辦法納入建築範圍呢?或沒辦法做一個比較好的運用

?買了也是白買,還是只能當空地,這個鄰地就非得買,去解決畸零地的問題,負

擔卻給鄰地,是不是會變成這樣? 陳處長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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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會,你買了就是可建築的地,並在容積、建蔽率可以用,不會浪費,一

般建商還是很想買,除非價格獅子大開口,所以我們訂一個合理的價格。 王議員欣儀:

價格部分合不合理? 陳處長煌城:

價格部分會照公告現值的 2 倍到 2 倍半,公告現值的 2 倍到 2 倍半其實不會比

市價高。 王議員欣儀:

所以不會比市價高?不要講應該,因為如果要強制承買,我們就要去考量價格

是不是合理。 陳處長煌城:

價格是合理,每年都要訂。 王議員欣儀:

如果鄰地不買畸零地,那塊地還是荒廢在那邊,也沒辦法用。 陳處長煌城:

因為私底下去找他買,一定是獅子大開口,今天假如有調處程序,有公定價格

…… 王議員欣儀:

會獅子大開口,是你強制他買才會獅子大開口嘛!對不對? 主席(秦議員慧珠):

很多議員想發言,請何議員,因為他先舉手,雖然他不是本會委員。 何議員志偉:

我一分鐘就好,應承買,我們把「負責」拿掉,去正視有畸零地這個問題。 陳處長煌城:

好,可以。 何議員志偉:

我的具體建議是這樣,因為我們在後面還是有給期限,期限我們不去變動。我

們不見得一定要買,我們是給雙方有個平台,有個時間去議價、去協議,所以我的

建議是是否把「負責」拿掉就可以了。但是還是保留這個條例的原意解決畸零地、

解決這些海蟑螂,還是要要求實施者來買,但不用負責。 王議員欣儀:

「應」就是一定要的意思。 徐議員世 :

「應」就一定要買。 主席(秦議員慧珠):

所以我剛剛才說把「應」拿掉。 王議員欣儀:

把「應負責」拿掉,那就代表這個人可以不買,現在的重點在於可不可以強制

他一定要買,要先決定這件事情,再看文字。 陳處長煌城:

把「負責」拿掉,我們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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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議員世 : 拿掉「負責」語意上沒什麼差別,都是必須要買。

主席(秦議員慧珠): 法律上有個「應」字就不得了,「應」、「得」才是重點。

徐議員世 : 有沒有負責是沒有差的,「應」就是強制,就是要負責任。

陳處長煌城: 我們有一個平台去買,原則上價格是合理的,不會有獅子大開口的情形,不會

有人去設立公司做這個生意,有這個平台原則上就照公定價格,這樣比較公平,對

建商不見得不好。 李傅議員中武:

畸零地自治條例是為了保護畸零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剛剛提到合併使用我堅持

要刪除,是因為鄰地已經告知畸零地地主要買,後面流程都走了,你還管人家買了

還要合併使用。現在我再講一個重點,你們可能沒有看到,告知的時間點在哪裡? 周議員威佑:

建照執照拿到。 李傅議員中武:

對,我都已經拿到建照了,我走都更,走了七年、八年,然後你規定我要合併

使用,我跟所有權利義務人講好了一坪換幾坪,都更都走完了,然後旁邊有畸零地

,我還要重走一次都更,我再走七年、八年,建商的成本又增加了,增加了他反映

在哪裡?他就反映在所有的買家、消費者身上,建商、施作者的想法很簡單,我跟

你買很簡單,我可以做公園、可以做其他使用,所以還是把合併使用刪除。 陳處長煌城:

好,把「合併使用」拿掉。你買進來我要併到這個基地,是我的自由。 王議員欣儀:

你們剛剛講如果不合併使用的話,那畸零地就可以不用買了,因為他還是畸零

地的性質。 陳處長煌城:

買了沒有不用的啦! 王議員欣儀:

時間點的問題,請說明一下。 周議員威佑:

買了以後基地面積一定會改變。 陳處長煌城:

對,併進來基地面積就改變了,假如都更程序已經走到一半,現在把畸零地買

進來,但是整個都更程序重來,會影響到隔壁鄰地的權益,我可以了解,所以合併

使用可以拿掉。 王議員欣儀:

問題是現在的時點很奇怪,實施都市更新計畫報核後,才去通知畸零地,變成

畸零地無法納入原本的規劃使用,剛剛講的容積、可以蓋幾坪、蓋多大去權變,現

在是都市計畫報核完了以後才去買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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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秦議員慧珠): 市長來了,我們暫時中斷一下。

李傅議員中武: 議長,我們很認真、激烈的討論。

吳議長碧珠: 謝謝。

主席(秦議員慧珠): 謝謝議長、市長、副市長、秘書長。辛苦了! 市長回去不要嗆我們法規會,法規會沒有跟你對嗆喔!

主席(秦議員慧珠): 各位同仁,先做程序處理,現在已經 12 點 15 分了,第二案討論不到了,市長

也走了,我們請第二案同仁回去休息。 這個案子討論很久了,我們法規會大家努力,下禮拜儘量讓這個案子通過,好

不好?你們市府也要努力,我們提著這麼多建議,你們回去加緊時間趕快研究,保

留的部分趕快做說明,我們繼續討論,今天到 12 點半,再討論 15 分鐘。 王議員欣儀:

我建議委員會要先做出一個方向,是不是要同意根據這個畸零地自治條例要站

在畸零地所有權人的立場上,才會訂定這些東西,到底要不要強制鄰地必須購買,

我們現在先決定方向,才能決定文字。 主席(秦議員慧珠):

王議員剛剛提到的請市府回去研議,你們的立法意旨是什麼?是要強制處理,

利用公權力來處理,那我們的立法精神是什麼? 王議員欣儀:

我們要先確認,確認完再來討論。 主席(秦議員慧珠):

我們現在審到第八條了,大家也沒有否認,所以不用回頭再確認吧? 徐議員世 :

之前都還沒討論到這個問題。 主席(秦議員慧珠):

第六條以後進入到這個部分。 王議員欣儀:

我們只是要讓他們有機會,讓鄰地必須通知,還是強制鄰地一定要買,這兩者

之間是有差別的。 周議員威佑:

如果你至始至終不想買這個東西,你幹嘛跟對方說這個東西賣給我,多問的嘛

! 王議員欣儀:

可是剛剛他們說在實務上建商是想買的。 周議員威佑:

想買,但是如果是不想買的時候怎麼辦? 王議員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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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讓畸零地所有權人有選擇權,理論上我們推論他是想賣,但他也可以不賣

,對不對?那鄰地所有權人理論上應該是想買的,我們要不要保留他有不買的空間

,讓他自己去選擇。所以現在要先決定這個東西。 主席(秦議員慧珠):

請法務局局長發言。 袁局長秀慧:

上次討論的時候梁議員針對第一條,有做一些刪除,原來是有職權授權跟法規

授權,當時在職權授權的部分有提到是為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維持市容觀瞻跟相

關建築基地合理規劃設計,除了王議員剛剛講的保護畸零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外,其

實並不僅止於此,還有為了促進臺北市土地利用,所以要跟議員說明,雖然之前討

論可能沒有提到,這比較不好意思,但是我們還是要回過頭,本法立法意旨不是只

有站在畸零地所有權人的角度來看,而是希望土地充分利用,為什麼我們強制鄰地

一定要買,只要畸零地願意讓售,而市府是唯一可以來公平處理,不要讓畸零地坐

地起價,這是我聽了兩次會議下來,所有議員 擔心的,不願意讓畸零地地主變土

匪,他要賣多少就多少,因此我們有委員會來協定價格,那一但價格協定之後,畸

零地不願意用這個價格買,鄰地所有人就可以不買,如果制度上設計變成詢問畸零

地之後,原來可建築之鄰地可以不買的話,就像剛剛周議員提到的,就會失去原本

設計的目的。 周議員威佑:

有另外一個寫法,鄰地去買畸零地,不是課鄰地買畸零地的義務,是課鄰地賣

地給畸零地的義務,這是另外一個解法,就是以前所謂的法定保留地,如果完全回

歸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文字的話,我要蓋房子的時候我必須割地給隔壁的畸零地。 袁局長秀慧:

現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不會做這樣的要求,這樣的要求會變成很多的法保地會

空在那裡,反而不能利用,所以可能剛剛李傅議員提到是不是一定要求買入之後合

併使用的部分,如果成本非常高,確實不應該勉強他再花成本去合併使用,可是如

果沒有成本考慮的話,我們是不是不要全然放寬,某些程度拉進來,可不可以? 李傅議員中武:

不行。 袁局長秀慧:

否則只是變成畸零地更名而以。 李傅議員中武:

私法就是私人契約的問題,你要強迫人家去做是不對的。 王議員欣儀:

同樣強制他買這件事情,也是一樣的道理,立法意旨如果是為了增加臺北市土

地利用,不是單純保障畸零地所有權人的話,如果是站在這個高度的意旨來看,你

希望土地利用,那理論上買了就是要利用,否則買來畸零地沒有運用,同樣達不到

土地充分利用的意旨。 陳處長煌城:

會併入基地範圍。 何議員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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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像是這樣,現在有畸零地問題,因為坐地起價會卡到都市整體運作跟更

新,現在就算買進去了,但是我們還是擔心,會影響整個時序,甚至全部重新再來

,所以我們要把合併使用刪除,這我非常認同,但是現在買回來,看看現在的畸零

地,上面常有鐵皮,不然就是堆置很多髒東西、垃圾,孳生蚊蟲等等,都是我們的

困擾,甚至去會勘的時候,水溝都是畸零地的私地,當然我們希望實施者要去買畸

零地,買回來之後可以做成小綠地,因為畢竟他要營利、要生存,所以不可能把畸

零地擺在那邊,讓它爛掉,那這樣就是另外一個活化,讓我們包括水溝、地上管道

等等…… 王議員欣儀:

不是嘛!如果照這個論點,你也可以去要求畸零地所有權人不要閒置在那邊,

要美化、要綠化,人家私地很難要他去幹嘛,這就回歸到所講的東西,到底要不要

使用,是不是要增加臺北市土地利用的問題,回歸到立法的意旨去看,所以要先決

定這個,這部分釐清完之後,再來就是實施時機點的問題,如果時機點是在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都已經報核之後…… 陳處長煌城:

還沒有核定,只是報核。 王議員欣儀:

對,還沒核定,等去報核之後是不是所有程序都走完了,規劃設計也完成了。 陳處長煌城:

規劃設計還沒完成,所以還有彈性,我們把時間提前,不是執照核發的時候才

要求,是在都更報核日。 王議員欣儀:

報核會有什麼東西?報核給你們除了範圍還有什麼?報核需要什麼條件? 都市更新處陳總工程司建華:

報核時候基本上要有同意書,要有基本的設計。 王議員欣儀:

所以要有設計嘛!你讓人家畫設計圖,用現在的坪數、基地大小、容積,設計

完了之後,才問隔壁的畸零地,問他要不要賣給我,如果同意賣我,那規畫設計是

不是要重新一遍。 陳總工程司建華:

在審議的過程中,設計上本來就是有可能會去調整,畸零地進來的時候,在調

整上面,可以納到設計圖裡面,也可以由施實者自己從風險管理面去處理,所以不

見得會影響所有的單元,不會像…… 王議員欣儀:

但是還是有機會影響,還是要改變或變更設計。 林局長洲民:

對,所以所有的都更案都是這樣子,在有若干筆地的時候就啟動,所以一直變

更、一直變更。 李傅議員中武:

還有參與都更者權利變更的問題。 林局長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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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王議員欣儀:

所以你們認為在報核時候來做這件事情是恰當的,是不是? 陳總工程司建華:

是。 王議員欣儀:

你們都有了解評估過在報核這個時機點來詢問畸零地這件事情是合理的,不會

造成實施者的麻煩?不會還要去修改,之後又再重跑一次流程? 林局長洲民:

會很麻煩,但這是個痛苦的選擇。 王議員欣儀:

那時機點提前呢?你先確認好畸零地要不要賣你,你再來報核嘛! 陳處長煌城:

報核日才有實施者,否則沒有實施者怎麼去調處。 王議員欣儀:

你們所謂的報核就是送案進來的時候。 陳處長煌城:

對,掛個號,讓我們知道。 主席(秦議員慧珠):

各位同仁,我想大家意見都很寶貴,請市府同仁能回去做準備,其實這個法條

只有 15 條,但關係很重大,我建議第八條我們保留,我們請同仁把第八條、第九條

念一遍,我們下禮拜一起來做處理,包括第六、七、八、九、十條,我們下次一起

處理,好不好?(好)。那第八條先保留,大家提供的意見,想要修的文字,你們

回去重擬,下禮拜提供給我們,大家提的核心主旨,回去也想清楚,把立法意旨明

確的說明,第九條、第十條先宣讀一下。好嗎?(好) 宣讀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第九條 前條規定之基地或劃定都市更新單元,鄰接法定保留地時,非經與法定

保留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不得建築。但與法定保留地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協議,

且經依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並准其建築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程序,屬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得由實施者辦理。 第一項規定之基地或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畸零地調處會

公辦調處不成立後,應提交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

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都發局得准其建築: 一 法定保留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 二 法定保留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 法定保留地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法定保留地。 經依前項規定審議者,原調處範圍於決議送達日起八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調

處。 第十條 畸零地其相鄰土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核發之公私有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申購不成時,應逕向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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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申請審議。 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為鄰接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且該畸零地為公有者,土

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

辦理申購;申購不成者,都發局得准其建築。 主席(秦議員慧珠):

第十一條以後就是有關委員會,比較簡單,重點就是第六、七、八、九、十條

,這幾條,那現在已經快 12 點半了,這幾條我們到下禮拜一併討論,好不好?(好

)。謝謝大家,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