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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 1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 2 行行行行 3 行行行行 4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 5 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6 行行行 行行 行行行行 7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8 行行行行 9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6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3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10 行行行行 行行 9:00-12:00 13:30-16:30 11 行行行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 0771—5595674 行行行行 0771—5595845 12 行行行行 1.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1996行8行29行行行行行74行行行1997行1行1行行行 2009行8行27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 ,、: 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 体,。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体。 2.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 1998行2行12行行行行行行242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 2014行7行29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 、。、 行行行行行 行行 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 。、、、 行行行3.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 201252行 行行 2(一) 行13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 :。:、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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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d.gxzf.gov.cnd.gxzf.gov.cn/file/2018/04/09/1523242836.docx  · Web view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采矿权转让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国土资源厅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

11咨询及

监督电话咨询电话 0771—5595674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74 号,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2 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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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附件 2(一)第 13 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3 实施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采矿权转让的矿山企业。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2 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一)第 13 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6 行使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其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时限 40 日。承诺办结

时限 14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

第 241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42 号令)第三条(二)、第七条和第八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三(十九)和(二十六)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 2 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1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二款、《国土部关于 进 一 步 完 善 采 矿 权 登 记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土 资 发〔2011〕14 号)三(二十七) 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四个月的,同时提交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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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1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42 号令)第六条(二)和(三)、《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三(二十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 号)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42 号令)第六条(一)、《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三(二十二) 采矿权投产满 1 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投产满 5 年);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42 号令)第八条(二)) 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42 号令)第六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征求军事 机 关意见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土 资 厅 发〔2004〕105 号) 受让人为外商的,须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20 申请材料 申 请材料目录、 申 请表空白、示范文本 及填写要求见附 件2、3、4、6。

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

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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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

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

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审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附件 2、6 格式要求提交。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采矿权转让批复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5。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33 运行系统 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

项申请人提交一式 1套申请材料(包含纸质材料和刻录光盘,刻录

光盘文件格式为 PDF)。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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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 依法制作采矿转让登记通知等材料并送达。5.事前事后监管责任:(1)涉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

国土资源厅地勘储量处);(2)转让、变更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矿区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采矿权人的合法权

益,影响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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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接受请托,对不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报件,违规同意受理。

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2.严格执行采矿权登记管理的规定。3.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4.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接办分离、网上报批、联网审查制度。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批办矿政类审批受

理岗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报件,违规初审同意, 并 提 交 审 批 办领导审核。

高审批办矿业权转让

审批岗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审批 条 件 的报件 ,违规 审核同意,并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高审批办主任、副主任

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转让 审 批 条 件 的报件 ,违规签发。

高 分管厅领导

不按规定时限制作送达采矿权转让登记通知。 高

审批办矿政类审批

受理岗

附件:1.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空白)4.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示范文本)5.采矿权转让批复(图片)6.电子报盘格式及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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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 日,承诺办结时限:14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公示 10 个工作日(期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件向申请人送达文件(证书)(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厅负责人审批(4 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包括会审、审查、复查、审核、复核,10 个工作日)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机关申请政务服务窗口对申

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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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备注

1 转让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土 资 源 部公告 2007 第 12 号 ) 附 件“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复印件 是 1

份A4

纸 必要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2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 1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土 资 源 部公告 2007 第 12 号 ) 附 件“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原件 是 1

份A4

纸 必要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1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土 资 源 部公告 2007 第 12 号 ) 附 件“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原件 是 1

份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章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原件 1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土 资 源 部公告 2007 第 12 号 ) 附 件“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原件 是 1

份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章 

5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土 资 源 部公告 2007 第 12 号 ) 附 件“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复印件 是 1

份A4

纸 必要 工商行 政 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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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意见(原件 1份)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查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 2017〕57号);2.参照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要求。

原件 是 1

份A4

纸 必要 国 土 行 政 主管部门出具  

 

7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 1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土 资 源 部公告 2007 第 12 号 ) 附 件“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原件 是 1

份A4

纸非必要(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提供)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核发 盖章

 

8 完成采矿权价款处置的凭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土 资 源 部公告 2007 第 12 号 ) 附 件“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复印件 是 1

份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加盖“与

原件无异”章

 

说明:申请人提交 1套申请材料,办结后我厅存档,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抄送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申请材料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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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通知书文号:()采转〔〕号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转让申请人:(印章)受让人:(印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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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2、要求字迹清晰、工整。3、不收复印件。4、

“转让申清人”即采矿权人。5、“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6、“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7、“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8、“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 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9、“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10、“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11、“采矿权评估值”是指

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12、“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13、“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14、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15、“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16、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1) 转让申请人1 由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 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

价款的证明材料。4 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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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材料。5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 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7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8 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

97mm)。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10 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11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2) 受让人12 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13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14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15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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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济类型

地址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采矿许可证

证号 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采矿权评估值 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机构资格证号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年 月 日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

免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

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

免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采矿权属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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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通知书文号:()采转〔〕号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转让申请人:(印章)受让人:(印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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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2、要求字迹清晰、工整。3、不收复印件。4、

“转让申清人”即采矿权人。5、“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6、“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7、“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8、“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 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9、“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10、“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11、“采矿权评估值”是指

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12、“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13、“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14、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15、“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16、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1) 转让申请人1 由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 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

价款的证明材料。4 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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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材料。5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 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7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8 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

97mm)。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10 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11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2) 受让人12 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13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14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15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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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X 经济类型 有 限 责任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电话 13701234XX

X传真 XX

X邮政编码 XXX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 帐号 XXX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

(例如:采矿权获得时间为 2003 年 9 月 10 日,获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采矿许可

证证号

(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

证号)发证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

源厅有效期限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XX 年 XX 月 XX 日

采矿权评估值 XX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XX万元评估机构名称 XXX

评估机构资格证号 XX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XX 年 XX 月 XX 日应缴纳的

采矿权使用费

XX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

采矿权使用费XX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XX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XX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XX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XX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

XX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资源税

XX万元

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XX万元

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XX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价款

XX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XX万元

采矿权属有无争议

无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

(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

矿区面积 XX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 XX 市 XX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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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 经济类型 有 限 责任公司

地址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电话 XX 传真 XX 邮政编码 XX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帐号 XX

准备投资规模 XX万元预期建矿时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预期开采规模 15万吨/年

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资金条件

(如实填写)

技术条件

(如实填写)

设备条件

(如实填写)

转让申请人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转让人属于国有企业的,需要填写该项)

(印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年月日

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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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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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电子报盘格式及制作要求(一)电子文档申报要求1.采矿权申请人在到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一份纸质申请资料(原件)的同时,需

提交电子文档。2.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 5寸或 3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

料(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标注项目名称。3.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

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二)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1.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报资料目录,以“材料清单.txt”命名;

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按照《报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采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中的分类及《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2.规定需提交文本的技术报告为 word 格式文档,同时申报材料中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 word文档中插入扫描文件,扉页等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其余材料要求提供 PDF 格式扫描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1.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txt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

档,应予以注明。2.需提交 word文档的文件,以.doc 格式提交(有内插表格、图件的,要求能正常浏

览)。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保存为 PDF 格式后,按先后顺序和图像插入形式保存到word文档的最后面。

3.表单类资料,包括各类申请表、呈报表等,全部进行扫描,保存为 PDF 格式。4.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有关批文、证照原件、各种绘

图等,采用 PDF 格式保存。(四)扫描注意事项:1.选择适当的分辨率:图纸、文字采用 200dpi,照片采用 100dpi。2.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对蓝晒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3.选择合适的颜色: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

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五)其他要求:1.格式转换:各单位收到的已有原始扫描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2.图像修饰: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 、

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 ->办事服务 ->下载服务 ->软件下载 ->矿业权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