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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pendix 9.2.2 (C) - 1 Appendix_9-2-2_(C)_V25.doc 在審核巡查核對表中記錄欠妥項目的指引 設立工地 准許證批准的挖掘工程 (1) a. 1. 挖掘超出准許證批准的水平範圍。 2. 挖掘超過准許證批准的深度。 (2) a. 被圍起和掘開的工地範圍超過 1. 在評估准許證期限的階段時,運輸署或警務處所訂定的壕坑長度限制;或 2. 在評估准許證期限的階段時,路政署許可的其他壕坑長度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宣傳板 (3) a. 行人告示板正面/駕車人士宣傳板背面上沒有張貼許可證 ( 或任何許可證的延 ) 副本。 b. 未能應要求提供經運輸署及/或警務處同意的臨時交通安排圖則,以供查核。 (4) a. 1. 沒有使用甲類小型宣傳板,因工地並不看起來分為獨立的施工分段及展示 不同完工日期。 2. 沒有使用乙類小型宣傳板,因工地分為獨立的施工分段,並展示不同完工 日期,而獨立的施工分段通常指 在市區商鋪正面,不少於 100 米長的道路;或 在直通交通而不是商鋪正面,不少於 200 米長的道路。 b. 沒有提供以下資料 1. 「工程倡議機構」的名稱和 / 或商標。 2. 卡通人物及道歉聲明。 3. 「工程倡議機構」廿四小時接聽的電話號碼,供查詢/投訴之用。 4. 工程說明 ( 參閱圖則編號 H 6147 或經當局批准的持證人圖則 ) 5. 就適當的情況而定,某段工程 及/或 所有工程的動工日期、原定竣工日 期及預計竣工日期。 c. 沒有提供以下符合圖則編號 H 6144-7 或經當局批准的持證人圖則的細節 1. 3 毫米厚的鋁底( 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485 規定) 2. 塑料底( 表面沒有變壞的痕跡,如裂化、積垢、起泡、層狀剝落和腐蝕) 3. 板面須反光( 以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12899-1 種類參考 1 的物料建造) 及正確的標 誌顏色 ( 符合英國標準 5252F(1976) 規定 ) 4. 告示板的尺寸。 5. 商標的尺寸。 6. 卡通人物的尺寸。 7. 電話號碼數字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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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在審核巡查核對表中記錄欠妥項目的指引

    設立工地

    准許證批准的挖掘工程 (1) a. 1. 挖掘超出准許證批准的水平範圍。

    2. 挖掘超過准許證批准的深度。

    (2) a. 被圍起和掘開的工地範圍超過

    1. 在評估准許證期限的階段時,運輸署或警務處所訂定的壕坑長度限制;或

    2. 在評估准許證期限的階段時,路政署許可的其他壕坑長度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宣傳板 (3) a. 行人告示板正面/駕車人士宣傳板背面上沒有張貼許可證 (或任何許可證的延

    期 )副本。

    b. 未能應要求提供經運輸署及/或警務處同意的臨時交通安排圖則,以供查核。

    (4) a. 1. 沒有使用甲類小型宣傳板,因工地並不看起來分為獨立的施工分段及展示

    不同完工日期。

    2. 沒有使用乙類小型宣傳板,因工地分為獨立的施工分段,並展示不同完工

    日期,而獨立的施工分段通常指—

    • 在市區商鋪正面,不少於 100 米長的道路;或 • 在直通交通而不是商鋪正面,不少於 200 米長的道路。

    b. 沒有提供以下資料—

    1. 「工程倡議機構」的名稱和 /或商標。

    2. 卡通人物及道歉聲明。

    3. 「工程倡議機構」廿四小時接聽的電話號碼,供查詢/投訴之用。

    4. 工程說明 (參閱圖則編號 H 6147 或經當局批准的持證人圖則 )。

    5. 就適當的情況而定,某段工程 及/或 所有工程的動工日期、原定竣工日

    期及預計竣工日期。

    c. 沒有提供以下符合圖則編號 H 6144-7 或經當局批准的持證人圖則的細節—

    1. 3 毫米厚的鋁底板 (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485 規定)。

    2. 塑料底板 (表面沒有變壞的痕跡,如裂化、積垢、起泡、層狀剝落和腐蝕)。

    3. 板面須反光(以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12899-1 種類參考 1 的物料建造)及正確的標

    誌顏色 (符合英國標準 5252F(1976)規定 )。

    4. 告示板的尺寸。

    5. 商標的尺寸。

    6. 卡通人物的尺寸。

    7. 電話號碼數字的尺寸。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8. 印刷字體的大小。

    9. 資料須以中、英文印刷字體顯示 (即不是徒手寫 )。

    10. 資料須清楚並可辨識。

    d. 板沒有穩固地架設在堅固的結構上 (如臨時防欄、圍板或欄杆 )。

    e. 板沒有展示在面向行人的當眼位置以作公衆的參考。

    f . 告示板的數目不符合以下規定—

    工地 (包括蓋板覆蓋的範圍 )長度不足 50 米,

    1. 須設置一個宣傳板。

    工地 (包括蓋板覆蓋的範圍 )長度超過 50 米,

    2. 工地兩端須設置宣傳板。

    3. 沿工地設置宣傳板,最大間距為 50 米。

    (5) a. 1. 沒有使用甲類駕車人士宣傳板,因工地並不看起來分為個別的施工分段及

    展示不同完工日期。

    2. 沒有使用乙類駕車人士宣傳板,因工地分為個別的施工分段,並展示不同

    完工日期,而個別的施工分段通常指—

    • 在市區商鋪正面,不少於 100 米長的道路;或 • 在直通交通而不是商鋪正面,不少於 200 米長的道路。 • 一街區前的路段或處於兩個道路交界處之間的路段。 • 在行車道或一條分隔道,兩個行車方向各自的工程。

    b. 沒有提供以下資料—

    1. 「工程倡議機構」的名稱和 /或商標。

    2. 卡通人物及道歉聲明。

    3. 「工程倡議機構」廿四小時接聽的電話號碼,供查詢/投訴之用。

    4. 就 適 當 的 情 況 而 定 , 某段工程及/或所有工程的動工日期、原定竣

    工日期及預計竣工日期。

    c. 沒有提供以下符合圖則編號 H 6146-49 或經當局批准的持證人圖則的細節—

    1. 3 毫米厚的鋁底板 (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485 規定)。

    2. 板面及插板須以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12899-1 種類參考 1 的物料建造。

    3. 正確的標誌顏色 (符合英國標準 5252F(1976)規定 )。

    4. 宣傳板的尺寸。

    5. 商標的尺寸。

    6. 卡通人物的尺寸。

    7. 電話號碼數字的尺寸。

    8. 印刷字體的大小。

    9. 資料須以中、英文印刷字體顯示 (即不是徒手寫 )。

    10. 資料須清楚並可辨識。

    d. 沒有根據圖則編號 H 6165-67 或經當局批准的持證人圖則支撐板。

    e. 板並非展示在工地內面向迎面而來的駕駛人士的當眼位置。

    f . 板的數目不符合《路政署道路建造指引編號 RD/GN/019》規定—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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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甲類宣傳板而言,

    1. 須設置一個甲類宣傳板在少於 100 米長受影響的直行車道。

    2. 如工地長於 100 米,每條行車道須設置一個甲類宣傳板提供所須資料。

    額外的宣傳板須設置在每隔 100 米的直行車道或轉彎的當眼位置。

    就乙類宣傳板而言,在每個完工日期不同的個別施工分段須設置一個宣傳板,

    而個別的施工分段通常指—

    3. 路段不少於

    • 在市區商鋪正面 100 米長的道路;或 • 在直通交通而不是商鋪正面 200 米長的道路。 4. 一街區前的路段或處於兩個道路交界處之間的路段。

    5. 在行車道或一條分隔道,兩個行車方向各自的工程。

    (如工程預計行車道佔用期少過一個月或工程並非在主要道路上 (快速公路、幹

    線道路、市區幹道和區域幹道 ),則毋須設置駕駛人士宣傳板 )

    注解:當原本預計行車道佔用期已延長多過一個月,則須根據《路政署道路建

    造指引編號 RD/GN/019》設置駕駛人士宣傳板。

    g. 宣傳板並非設於離任何臨時或永久交通標誌或燈號最少 25 米的地方。宣傳板

    的設置對任向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

    h. 宣傳板的視線被工地的物料或機械設備遮蔽。

    (6) a. 告示/宣傳板上的資料(例如某段 及/或 所有工程的預計竣工日期,視乎情

    況而定)未有更新。

    (7) a. 致電告示/宣傳板上的電話號碼,無人接聽。審核人員每天會抽查此項目。

    現有設施及裝置 (8) a. 工地內或毗鄰土地上面或下面,出現可察覺/辨認的地面移動或道路、樓宇、

    斜坡及其他建築物或設施的損毀。

    (9) a. 未能應要求出示致有關公用事業機構的通知書的書面證明。

    (10) a. 通往公用設施井的通道及井蓋的開口受阻。

    (11) a. 通往消防龍頭及氣閥的通道受阻。

    b. 當有需要時,沒有提供通往水喉總管、雨水渠及污水渠、沙井、渠道、集水溝

    和其他街道設備的合理通道。

    (12) a. 1. 未經當局同意,拆除、覆蓋或遷移街名牌、街道設施、排水設施及郵箱。

    未能提供經當局同意的文件,以作查核。

    2. 未經運輸署同意,拆除、覆蓋或遷移輔助交通設備。未能提供經當局同意

    的文件,以作查核。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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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明、標誌及防護 (13) a . 楔形引入 /引出路段的長度不符合以下規定 —

    來車時速 (公里 ) 不同種類道路的來車速度 楔形引入路段長度

    1 . 超過 85 i ) 快速公路 )

    i i ) 郊區雙程分隔行車道,並設有

    a ) 分層道路路口及沒有沿街進出車道;及

    b ) 間中有稍急彎的高水準線向道路。

    )

    )

    )

    2 . 70 至 85 i ) 郊區雙程分隔行車道,並設有

    a ) 分層道路路口及沒有沿街進出車道;及

    b ) 經常有稍急彎而線向設計受限制的道路。

    )

    )

    )

    i i ) 郊區不分隔行車道及雙程分隔行車道,並設有

    a ) 平交路口及有一些沿街進出車道;及

    b ) 間中有稍急彎的高水準線向道路。

    )

    )

    )

    i i i ) 市區雙程分隔行車道,並設有

    a ) 分層道路路口及沒有沿街進出車道;及

    b ) 間中有稍急彎的高水準線向道路。

    )

    )

    )

    3 . 50 至 70 i ) 郊區不分隔行車道及雙程分隔行車道,並設有

    a ) 平交路口及有一些沿街進出車道;及

    b ) 經常有稍急彎而線向設計受限制的道路。

    )

    )

    )

    i i ) 市區雙程分隔行車道,並設有

    a ) 分層道路路口及沒有沿街進出車道;及

    b ) 經常有稍急彎而線向設計受限制的道路。

    )

    )

    )

    i i i ) 設 有 交 通 燈號 控 制路 口 及 有 一些 沿 街進 出 車 道 的市 區 雙程

    分隔行車道。

    )

    )

    iv ) 設有平交路口及有一些沿街進出車道的市區不分隔行車道。 )

    4 . 50 以下 i ) 市區中心街道的市區不分隔行車道 )

    請參照道路工

    程的照明、標誌

    及防護工作守

    則內 表 5.4 - 楔形引入路段

    長度 (米 )的規定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5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5 . 不論是使用活動交通燈或「停/去」標誌以控制交通,均須設有與道路路線成 45 度角的極短楔

    形引入路段 (即楔形引入路段長度相等於障礙物闊度 )。

    6 . 在臨時收窄的車路末端,楔形引出路段須與道路路線成 45 度角 (即楔形引出路段長度相等於障礙

    物闊度 )。

    * 一般而言,危險處闊度是行車道的障礙物闊度

    7 . 楔形引入路段不應用作工地的出入口。

    b . 以交通圓錐筒和圓柱劃設的工地範圍不符合以下規定 —

    交通圓錐筒 /圓柱的最小高度

    1 . 在來車時速為 85 公里以下的道路, 750 毫米

    2 . 在來車時速超過 85 公里的道路, 1000 毫米

    交通圓錐筒 /圓柱之間最大的間距

    A) 在楔形路段

    3 . 楔形路段一般所需的引入路段 2 米

    4 . 在成 45 度角的楔形路段引入路段而該路段亦有交通管制措施或在行車道旁有臨

    時行人路

    1 米

    5 . 楔形引出路段 1 米

    B) 沿佔用行車道的臨時行人路邊緣及在並非沿着現有行車線的交通改道路線兩旁

    6 . 在並非沿着現有行車線邊緣的臨時交通改道路線兩旁 2 米

    7 . 佔用行車道的臨時行人路邊緣 1 米

    C) 沿着行車線邊緣並與其平行

    8 . 在來車速度每小時 70 公里以下的道路 3 米

    9 . 在來車速度介乎每小時 70 至 85 公里之間的道路,以及在來車速度每小時 85 公里或

    以上的道路的急彎及近連接路之處

    4 .5 米

    10 . 在來車速度超過每小時 85 公里的道路或快速公路,有急彎或近連接路之處除外 9 米

    註︰關於各種道路的來車速度限制,請參閱第 (13)a 項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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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並非遵照以下規定裝設道路危險警告燈 —

    警告燈種類

    1 . 低亮度電池警告燈應為閃動類型,以標示臨時行車道或行人路的邊緣 (燈具應符合英國標準

    3143-2:1990 的規定 )。

    2 . 高亮度電池標燈應為閃動類型,以提醒駕駛人士前有危險

    用於楔形引入路段

    與預先警告標誌一起使用 (尤以用來輔助標誌,指明快速公路或來車速度超過每小時 85 公里的道路上的臨時改道開端 )。

    繞轉警告燈 - -在進行快速公路工程時,放置在封閉行車綫的出入口處和裝設在車上,用作提醒

    駕駛人士 (燈具應符合英國標準 3143-4 :1985 的規定 )。

    警告燈高度

    3 . 警告燈應面向來車和安裝在支架或圓筒上,而其鏡片的中心與路面距離不應超過 1 .2 米,但在

    來車速度超過每小時 70 公里的道路上,則只可將警告燈裝置在圓筒上。

    警告燈最大間距

    A) 在楔形路段

    4 . 楔形路段一般所需的引入路段 8 米

    5 . 在成 45 度角的楔形路段引入路段而該路段亦有交通管制措施 1 米

    6 . 楔形引出路段 4 米

    B) 沿着連接及佔用行車道的臨時行人路邊緣及並非沿着現有行車線的交通改道路線兩旁

    7 . 並非沿着現有行車線的臨時改道路線兩旁 4 米

    8 . 連接及佔用行車道的臨時行人路邊緣 4 米

    C) 沿着行車線並與其平行

    9 . 來車速度每小時 70 公里以下的道路 3 米

    10 . 在來車速度介乎每小時 70 及 85 公里,或在來車速度超過每小時 85 公里的道路的急彎及近

    連接路之處。

    9 米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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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在來車速度超過每小時 85 公里的道路或快速公路,但在有急彎或近連接路的道路除外。 18 米

    12 . 放置在前後兩個交通圓筒的正中間。

    D) 用於分隔障礙物及行人的防欄

    13. 防欄上的警告燈的最大間距為 4 米

    14 . 須裝設最少一盞警告燈於圍起範圍的每個角落附近

    d . 交通標誌在種類/尺寸/位置/高度/方向欠妥善︰

    預先警告標誌

    1 . TS491─「前面有道路工程」 2 . TS415— 「前面道路兩邊收窄」 3 . TS416 /417—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4 . TS492 至 497— 三線行車道的「前面行車線封閉」 5 . TS499 至 500— 雙線行車道的「前面右 /左邊行車線封閉」 6 . TS504-「暫時實施道路急轉」及「路障」 管制標誌

    7. TS109 /110— 「靠左 /右行駛」

    8. TS602— 「從兩邊駛過」

    9. TS107 /108— 「左轉 /右轉」

    10. TS111 /112— 「前面左轉 /右轉」

    11. TS106— 「只許向前駛」

    行人標誌

    12 . TS510— 「過路處停用」

    13 . TS511 至 513— 「行人路線」

    交通管制標誌

    14 . TS409 及 219— 「前面交通燈號」及「紅燈亮時在此等候」

    15 . TS103 /104 及 509— 「停 /去標誌」及「前面交通管制」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8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道路工程範圍終止

    16 . TS491 及 767— 「道路工程範圍終止」

    改道標誌

    17 . TS501 /502— 「前面改道至右 /左邊車路」

    18 . TS220 及 508— 「道路封閉 ” 及「前面道路封閉」

    19 . 「前面改道」、 「改道」、 「交通改道」及「改道終止」

    雜項

    20 . TS505 及 506— 「路面起伏」及「前面路面起伏」

    21 . TS407— 「雙程行車」

    22 . TS434, 488 及 489— 「路面不平」、 「前面有鬆脫碎片」及「滑路」

    23 . TS737 及 738— 輔助「道路收窄」標誌的「開始減速」及「單排行車」

    特別臨時警告標誌

    24 . 「慢駛,道路工程」

    25 . 「開始減速,前面工程」

    26 . 「慢駛,前面急彎」

    (在下列道路工程中,須設置特別臨時警告標誌 :

    所有涉及將原有行車道上交通改道行經工地臨時路面的工程;或 所有涉及臨時完全封閉一段現有行車道的工程;或 需要封閉一條或多條長於 100 米行車線達一個月或以上的道路建築工程。 )

    臨時方向指示標誌及其他文字標誌

    27 . 標誌的底色應為黃色,配以黑色的文字、圖案及框線、並符合「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

    護工作守則」第 4.4 至 4 .7 段及「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要求的能見度。

    閃爍箭咀指示燈號 (下稱指示燈號 )

    28 . 指示燈號面及光亮度的規格須符合「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附錄 E。

    29 . 在車輛上,安裝的位置 (由路面至燈號底部 )不應低於 2 .4 米;在拖架上則不應低於 1 .5 米。

    30 . 若用於快速公路工程,其安裝高度不應低於 3 .3 米。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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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e . 並非遵照以下規定裝設預先警告標誌及「道路工程範圍終止」標誌 —

    來車時速

    (公里 )

    預先警告前面進行道路工程的標誌 “ 道路工程範圍

    終止 ” 標誌

    與 第 一 個 標 誌 的 距 離

    (米 )

    最少標誌數目 駕車人士應能在這段距

    離之前看到第一個標誌

    (米 )

    工 程 範 圍 之 後 的

    距離

    (米 )

    1 . 快速公路 600 3 80 45 至 90 米

    2 . 超過 85 300 至 600 3 80 45 至 90 米

    3 . 70 至 85 100 至 300 3 70 30 至 55 米

    4 . 50 至 70 40 至 100 2 60 30 至 55 米

    5 . 50 以下 不少於 40 2 50 10 至 30 米

    註:有關各種道路的來車速度限制,請參閱第 (13)a 項

    f . 1 . 障礙物/掘路工程四周沒有設置連續行人防欄,以限制行人進入或通過,不論有否特別理由預

    計該處會有失明及視障人士經過。

    2 . 防欄上固定道路危險警告燈的細節並不符合圖則編號 H6151 所示 (警告燈須遮蔽固定片和螺絲釘

    以免被行人觸摸到,並當警告燈不裝嵌在防欄上時,固定片不得突出在防欄的頂部欄杆之上 )。

    使用塑膠製防欄時,任何用作固定警告燈的部分在拆除警告燈後不得突出在防欄的頂部欄杆之

    g . 1 . 沒有使用交通管制設備 (即活動交通燈或停/去標誌 ),以進行交替性單向行車,而該不分隔車

    道供一般雙向行車的最低闊度少於 5.5 米。

    2 . 在以下情況沒有使用活動交通燈 —

    受管制的路面長度超過 30 米;

    受管制的路面長度少於 30 米,但不能清楚看見迎面的車輛;或

    在黑夜時分,不論受管制的路面長度。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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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如使用「停/去」標誌,有關標誌並非遵照以下規定操作 —

    如受管制的路面長度不少於 15 米,須在管制區兩端各操作一個標誌;或

    如受管制的路面長度少於 15 米,須在管制區的中央位置使用一個標誌;及

    標誌必須用反光材料製造,並須裝置在離車路面 1.5 米至 2 .5 米高的位置。

    4 . 在快速公路上的流動作業,跟隨工程車隊尾端行駛的護航車輛的尾部沒有車載式緩撞裝置。 5 . 在快速公路上進行的工程,工程車 /護航車車尾須符合「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

    附錄 D 的典型詳圖。

    h . 作標示邊界用途的臨時防欄 (可用作代替行人防欄及圓筒,以分隔有車輛的車路及毗鄰行人路或道路

    工程的範圍 )並非遵照以下規定 :

    1 . 防欄應是注水類型。 2 . 防欄最少高 800 毫米。在用作代替行人防欄時,臨時防欄最少高 900 毫米並須符合「道路工程

    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的一般規定。

    3 . 防欄應有明顯標記,使它們與其後面的工地有所分別,並且日夜可見。 4 . 如放置在行車路旁,面向車路的防欄面須有紅白或其他對比強烈的顏色反光條。

    i . 在快速公路進行的工程

    1 . 警告標誌的尺寸須有 1200 亳米。 2 . 第一個預先警告標誌須設於 600 米前。 3 . 須使用 1000 亳米高的圓筒。 4 . 限制及警告標誌須使用第二參照級別反光材料。 5 . 與行車綫平行放置的圓筒間距為 9 米 (並非在急彎亦不在連接路附近進行的日間短暫工程,則

    間距為 18 米 )。

    6 . 在楔形引入及引出路段的圓筒間距分別為 2 米及 1 米。 7 . 不可使用行人防欄。 8 . 沿著楔型路段使用高亮度電池標燈,標燈應與預先警告標誌一起使用。 9 . 道路危險警告燈安裝在圓筒上,並於路面以上 1.2 米。 10 . 閃爍箭咀指示燈號 (下稱指示燈號 )與路障標誌同時使用,以指示道路開始臨時改道。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1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11 . 慢駛的工程車輛須裝上指示燈號。 12 . 工程人員須穿上高能見度,並有反光條紋或斑紋的衣服。 13 . 提高 1 .2 米的安全淨距。 14 . 車輛表面的油漆必須保養良好,以便其他駕駛人士容易看見。必須在車輛每面最少一個當眼位

    置用黑色標示公司名稱。

    j . 在電車軌道上的工程

    1 . 如在邊界設置防欄隔開工地或以交通圓筒組成楔形路段,會阻礙電車通過,則這些防欄及圓

    筒並不適用於這邊界。

    2 . 應在距離路面不少於 1 米的地方清楚展示標誌,以便向所有人士提供足夠的危險警告。 3 . 如需向駕車人士提供額外警告,應設置橫跨電車軌道的臨時路拱。

    (14) a . 標誌的狀況/品質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1 . 標誌的底板必須以下列其中一種材料製造 :

    鋁板必須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485-3:2003 或 485-4 :1994,並符合 485-2 :2004 的規定。

    塑料底板必須符合「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撞擊測試的要求。 作為緊急用途及使用少於 24 小時的臨時標誌,可用柔性塑料板或類似的物料承托。 (有關

    物料須有足夠強度承受一般的風力,並且不會過度彎曲 )。

    2 . 標誌面須反光 (所有標誌面必須以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12899-1 :2001 規定的「第一參照級別」或「第

    二參照級別」反光材料製造。在有需要時,標誌需設有令署長代表滿意的照明。快速公路上的

    警告及限制標誌須應用第二參照級別反光材料。 )。

    3 . 標誌的底板須以最少厚 1.5 毫米的鋁板製造。如標誌需要豎立六個月或以上,或其高度、闊度或直徑是 1200 毫米或以上,則鋁板最少須厚 3 毫米。

    4 . 每個標準背面須列明承建商的中英文名稱。

    5 . 標誌須保持清潔及完好無損,標誌上的訊息須清晰可辨。

    6 . 標誌須穩固地裝設在支架上(不易受行駛車輛的湍流影響而移動或旋轉),標誌底部與毗鄰行

    人路面或行車道面距離最少 300 毫米。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2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7 . 裝置在燈柱上的標誌必須少於 0 .4 平方米,並需穩固而不損柱身,安裝位置亦不能防礙開啓電

    箱。

    8 . 除非由運輸署或路政署出版的相關標準圖則另有訂明,否則持准許證人須確保標誌牌的所有角

    位均已修整為半徑不少於 18 毫米的圓角。

    9 . 標誌牌的所有邊緣須確保均已磨至光滑,不會有銳邊、毛邊、凹凸不平之處和裂口。

    b . 交通圓錐筒或圓柱的狀況/品質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1. 白色部分須反光,而紅色部分可反光或塗上螢光面漆。

    2 . 反光面漆不應佈滿污垢,令圓錐筒或圓柱不顯眼。 3 . 圓錐筒或圓柱不可損毁或䎗倒。(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13422 :2004 的一般規定。交通圓筒必須有結

    實的橡膠底,而整個高 750 毫米及 1000 毫米圓筒的重量分別不可小於 3 .85 公斤及 6 公斤。 )

    4 . 不接受以沙袋作為壓載物。 c . 防欄的狀況/品質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1. 防欄之間應在末端互相緊扣,以形成連續防欄,並清楚界定工程範圍及提醒行人注意。

    2 . 須為防欄髹漆,令其比後面的障礙物/掘路工程更為顯眼,並在日夜均可看見。

    3 . 行人防欄應在惡劣的天氣下仍然穩定、牢固和不應該輕易被行人或經過車輛所形成的氣流推倒

    或移動。

    4 . 行人防欄應以金屬或塑膠製造,其設計應有效地限制行人通過及不可阻礙視線。防欄應有最少

    離地 900 毫米但不超過 1150 毫米的扶手,扶手應適當地順滑及堅固以指引行人及給予行人某程

    度的支撐,防欄並應有離地不多於 280 毫米的下橫檔。

    5 . 放在行車路上而毗鄰有車行駛的行車綫的行人防欄應該用塑膠製造,並用交通圓筒作為防護。 6 . 不可使用有由硬物,例如木條或鐵條等組成的可拆除橫向組件的行人防欄。

    d . 道路危險警告燈的狀況/品質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1. 所有警告燈必須是黃色,並有黃色半透明外殼。

    2 . 每警告燈須另外裝上一塊最小 50 平方厘米的輔助反光板,並在車頭燈照射下可發出與警告燈

    所射出的燈光的顏色相同。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3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3 . 警告燈須可斷續發光或繞轉發光。

    4 . 路燈/標燈須每分鐘閃動或旋轉 90 至 150 次,並在進行臨時改道時,經常保持運作。 (標示臨

    時車路或行人路的邊緣的低亮度電池警告燈,須符合英國標準 3143-2 :1990 的規定 )。

    5 . 在進行快速公路工程時,放置在封閉行車綫的出入口處和裝設在車上以用作提醒駕駛人士的繞

    轉警告燈,須符合「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附錄 C 和 E 的規定。 (燈具應符

    合英國標準 3143-4 :1985 的規定。 )

    6 . 在黑夜時分或當能見度低時,所有障礙物或道路工程必須用規定的道路危險警告燈照射,使道

    路使用者得知工程區的範圍。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4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臨時交通安排及管制 (15) a . 臨 時 交 通 燈 背 面 沒 有 展 示 負 責 技 術 員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b . 致電臨時交通燈上的電話號碼,無人接聽。審核人員每天會

    抽查此項目。

    (16) a . 1 . 沒有遵照第 (13)a 項提供足夠長度的楔形引入路段;及

    2 . 楔形引出路段須與道路路線成 45 度角 (即楔形引出路段

    長度相等於障礙物闊度 )

    b . 1 . 沒有在障礙物/掘路工程四周設置連續防欄 (即防欄的

    末端互相緊扣以抵受輕推 ),限制行人通過或進入,不

    論有否特別理由預計該處會有失明或視障人士經過。

    2 . 防 欄 上 固 定 道 路 危 險 警 告 燈 的 細 節 並 不 符 合 圖 則 編 號

    H6151 所示 (警告燈須遮蔽固定片和螺絲釘以免被行人觸

    摸到,並當警告燈不裝嵌在防欄上時,固定片不得突出

    在防欄的頂部欄杆之上 )。

    c . 1 . 沒有裝設防欄/防柵防止行人 (特別是失明或視障人士 )

    通往行車道。

    交通圓錐筒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2 . 種類 (白色部分須反光,而紅色部分則可反光或有螢光

    面漆 )

    3 . 尺寸 (最少為 750 毫米高 )

    4 . 在 楔 形 路 段 和 沿着臨時行人路的間距 (即最大間距為1

    米 )

    d . 交通標誌並非遵照《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

    內圖 5 .3 的規定而設置 —

    1 . 「前面有道路工程」

    2 .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3 .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4 . 「靠右行駛」

    5 . 「行人路線」

    6 . 「道路工程範圍終止」

    7 . 標誌狀況-保持清潔及完好無損,訊息應清楚並可辨識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5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e . 並非遵照《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的規定

    裝設道路危險警告燈 —

    1 . 種類

    低亮度電池警告燈,以標示臨時行車道或行人路的邊緣

    高亮度電池閃動標燈,以提醒駕駛人士前有危險 (例如用於楔形路段引入路段,與預先警告標誌一起使用及

    用於楔形引出路段末端 )。

    2 . 高度

    設置在行車道時,警告燈可放置地上或安裝在支架或圓錐筒,距離路面上的高度最高 1.2 米。

    3 . 沿障礙物路線的間距

    防欄上的警告燈的最大間距為 4 米,及 須裝設最少一盞警告燈於圍起範圍的每個角落附近

    4 . 沿着毗鄰及佔用行車道的臨時行人路邊緣

    最大間距為 4 米 f . 並非符合以下規定裝設道路危險警告燈 —

    1 . 警告燈須在黑夜中可斷續發光或繞轉發光。

    2 . 閃動標燈須每分鐘閃動或繞轉 90 至 150 次,並在進行

    臨時改道時,經常保持運作。

    g .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兩端沒有為使用輪椅人士設置

    最少闊 1 米的臨時平台,並附設斜度不超過 1 比 6 的斜道 (詳

    細如圖則編號 H1133 所示 )。

    (17) a . 臨時路面標記並不符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規定—

    1 . 種類

    2 . 顏色

    3 . 路線闊度

    4 . 路線長度

    5 . 路線之間的間隙

    b . 臨時路面標記不反光。

    (18) a . 當現有標記只需臨時覆蓋時,在現有標記上沒有以專門的黑色膠條

    覆蓋。

    b . 對於因進行工程而變成多餘的現有標記,並非清除或以專門的黑色

    膠條覆蓋。

    c . 如現有路面標記要以專門的黑色膠條覆蓋或磨去,黑膠條或磨

    蝕工序的範圍並非足以覆蓋整個標記的長方形面積,而只是標記的

    形狀。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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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和行人設施 (19) a . 持證人的工程無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對公眾或通往政府或其他人

    士擁有的樓宇的公共 /私人道路或行人路或可行使通車權的通

    道造成不便。

    (20) a . 1 . 沒有為行人設置及保持一般地最少 1.5 米淨闊的行人路,

    除了下列情況 :

    ( i ) 受 影 響 的 為 一 段 短 行 人 路 並 得 運 輸 署 和 警 務 署 批

    准。

    ( i i ) 受工地限制的緊急工程。對此臨時安排,應盡快諮

    詢有關當局。

    b . 在無法設置最少闊度的暢通無阻行人路的情況下,沒有提供足

    夠的替代行人改道路線 (除非因工地的自然限制,安排得到運輸

    署/警務處核准 )。

    c . 沒有妥善設置及保持往來樓宇的行人通道。

    d . 1 . 沒有設置及保持最少有一條行車線的暢通無阻車道,供車

    輛使用。

    2 . 沒有在雙程行車的不分隔車路設置及保持最少闊 5.5 米的

    暢通無阻車道。

    3 . 當車道上以活動交通燈或停 /去標誌進行交通管制,沒有設

    置及保持最少闊 3 米的暢通無阻車道。

    e . 沒有妥善保持最少有一條行車線的暢通無阻車道 (包括車輛出

    入通道 ),供車輛進出樓宇。

    f . 沒有根據經運輸署或 /和警務署同意的臨時交通安排圖則的規

    定設置正確長度的楔形引入及引出路段。

    g . 沒有根據經運輸署或 /和警務署同意的臨時交通安排圖則的規

    定設置交通標誌 (種類、尺寸、位置、高度、方向和數目 ) 。

    1 . 種類

    2 . 尺寸

    3 . 位置

    4 . 高度

    5 . 方向

    6 . 數目

    h . 未能應要求提供佔用道路上的停車處 /位置的運輸署 的批准證

    明。

    (21) a . 緊急出口或緊急車輛通道受阻。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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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人工作的工地 (22) 審核人員需要記錄挖掘工地有否無人積極地工作,以及在無人積極

    地工作的情況下有否豎設展示板,解釋工地上無人積極地進行道路

    工程的原因。挖掘工地如無人積極地工作和沒有豎設展示板,會被

    界定為無人工作的工地。在上午巡查時,如挖掘處撇開而無人積極

    地工作,亦沒有展示板說明道路工程暫停的原因,同日的下午必須

    進行跟進巡查,以完成整項巡查工作。 (在同日上午和下午的巡查

    中,既沒有進行工程,亦沒有豎設展示板,即視作違規,審核巡查

    管理系統會自動記錄無人工作的工地的違規項目。 )

    (假如工地因惡劣天氣而空置,必須豎設展示板解釋原因;除非當

    天懸掛黃色 /紅色 /黑色暴雨警告、雷暴警告、水浸警告、三號或以

    上颱風訊號、或上述的警告和訊號解除後三小時內,可免卻此項規

    定。 )

    (23) a . 沒有以鋼板/蓋板安全和不造成滋擾地覆蓋無人積極地工作

    (除非事先獲得當局批准 )的挖掘處,以便重開該處,讓車輛或行人安全和不受滋擾地通過。

    b . 閒置工地的定義是:一個無人積極地工作但豎設了展示板以解釋

    何以工地上無人積極地進行道路工程的挖掘工地。閒置工地 (除非事先獲得當局批准 )閒置連續 14 個工作日 (不包括星期日和公眾假期 )以上,使該處不能重開,讓車輛或行人安全和不受滋擾地通過。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在不影響公共道路的情況下只為圍板

    豎設工序而申請挖掘准許證的斜坡工程。 審核人員需要於審核巡查時記錄工地有否閒置。如上一次的審

    核巡查記錄了閒置工地,而挖掘工地由上一次的審核巡查當日

    起計已閒置連續 14 個工作日以上,審核巡查管理系統會自動記錄閒置工地的違規項目。

    (24) a . 沒有提供以下資料—

    1 . 「工程倡議機構」的名稱和 /或商標。

    2 . 卡通人物及道歉聲明。

    3 . 「工程倡議機構」的電話號碼,供查詢/投訴之用。

    4 . 閒置工地的原因。

    5 . 預計復工日期。

    6 . 「工程暫停」的標準短語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1 8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b . 沒有提供以下符合圖則編號 H 6133-4 或經當局批准的持證人圖

    則的細節—

    1 . 3 毫米厚的鋁底板 (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485 規定)。

    2 . 膠板 (表面沒有變壞的痕跡,如裂化、積垢、起泡、層狀剝落

    和腐蝕)。

    3 . 板面須反光(以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12899-1 種類參考 1 的物料建

    造)。

    4 . 展示板的尺寸。

    5 . 商標的尺寸。

    6 . 卡通人物的尺寸。

    7 . 電話號碼數字的尺寸。

    8 . 印刷字體的大小。

    9 . 資料須以中、英文印刷字體顯示 (即不是徒手寫 )。

    10 . 資料須清楚並可辨識。

    c . 板沒有穩固地架設在堅固的結構上 (如臨時防欄、圍板或欄杆 )。

    d . 板沒有豎設在面向行人的當眼位置以作公衆的參考。

    e . 展示板的數目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就長度不足 50 米的工地 (包括蓋板覆蓋的範圍 )而言,

    1 . 須設置一個展示板。

    就長度超過 50 米的工地 (包括蓋板覆蓋的範圍 )而言,

    2 . 工地兩端須設置展示板。

    3 . 沿工地設置展示板,最大間距為 50 米。

    f . 展示板所展示的閒置工地原因並不符合圖則編號 H6134 現行版本的規定和事先沒有獲得當局批准。圖則編號 H6134 的現行版本包含一個超連結,以連結至路政署網站刊載的閒置工地標準

    原因清單。

    g . 工地上展示的閒置工地原因顯然沒有反映閒置工地的真實情

    況。

    h . 展示板所展示的復工日期在以下方面不符合規定或遲於審核巡

    查當日起計的連續 14 個工作日— 1 . 復工日期在審核巡查當日已過期,

    2 . 展示板上沒有填寫復工日期,但下列情況除外:

    (i ) 工程只在夜間進行;

    (i i) 工程只在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進行; (i ii ) 無開掘喉管/電纜工程在地底進行中。

    3 . 除非整個工地的挖掘處已重開,讓車輛或行人安全和不受

    滋擾地通過,否則工地展示的復工日期在事先沒有獲得當

    局批准的情況下遲於審核巡查當日起計的連續 14 個工作日。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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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在有人積極地工作的工地上豎設展示板以解釋工地上無人積極

    地進行道路工程的原因,誤導公眾。

    (25) a . 沒有提供以下資料—

    1 . 「工程倡議機構」的名稱和 /或商標。

    2 . 卡通人物及道歉聲明。

    3 . 「工程倡議機構」的電話號碼,供查詢/投訴之用。

    4 . 閒置工地的原因。

    5 . 預計復工日期。

    6 . 「工程暫停」的標準短語

    b . 沒有提供以下符合圖則編號 H6133, 6134, 6138 或經當局批准的

    持證人圖則的細節—

    1 . 3 毫米厚的鋁底板 (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485 規定)。

    2 . 板面及插板須以符合英國歐盟標準 12899-1 種類參考 1 的物

    料建造。

    3 . 正確的標誌顏色 (符合英國標準 5252F(1976)規定 )。

    4 . 展示板的尺寸。

    5 . 商標的尺寸。

    6 . 卡通人物的尺寸。

    7 . 電話號碼數字的尺寸。

    8 . 印刷字體的大小。

    9 . 資料須以中、英文印刷字體顯示 (即不是徒手寫 )。

    10 . 資料須清楚並可辨識。 c . 沒有根據圖則編號 H 6165, 6166 及 6167 支撐板。

    d . 展示板並非豎設在工地內面向迎面而來的駕駛人士的當眼位

    置。

    e . 展示板的數目不符合《路政署道路建造指引編號 RD/GN/024》規

    定—

    1 . 須提供一個展示板。

    2 . 須沿工地設置額外展示板,當受影響行車道總長度不少

    於—

    • 在商鋪正面 100 米長的道路;或 • 不在商鋪正面 200 米長的道路。 • 當工程於雙程分隔車道或一條分隔道橫跨兩個行車方

    向時,每個行車方向須豎設一塊設展示板解釋工地閒

    置的原因。

    (如工程預計行車道佔用期少過一個月或工程並非在主要道路

    上 (快速公路、幹線道路、市區幹道和區域幹道 ),則毋須設置

    駕駛人士展示板 )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0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注解:當原本預計行車道佔用期已延長多過一個月,則須根據

    《路政署道路建造指引編號 RD/GN/024》設置駕駛人士展

    示板。

    f . 展示板並非設於離任何臨時或永久交通標誌或燈號最少 25 米

    的地方。豎設的展示板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

    g . 展示板的視線被工地的物料或機械設備遮蔽。

    h . 展示板所展示的閒置工地原因並不符合路政署標準圖則編號

    H6134 現行版本的規定和事先沒有獲得當局批准。路政署標準圖則編號 H6134 的現行版本包含一個超連結,以連結至路政署網站刊載的閒置工地標準原因清單。

    i . 工地上展示的閒置工地原因顯然沒有反映閒置工地的真實情

    況。

    j . 展示板所展示的復工日期在以下方面不符合規定或遲於審核巡

    查當日起計的連續 14 個工作日— 1 . 復工日期在審核巡查當日已過期,

    2 . 展示板上沒有填寫復工日期,但下列情況除外:

    (i ) 工程只在夜間進行;

    (i i) 工程只在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進行; (i ii ) 無開掘喉管/電纜工程在地底進行中。

    3 . 除非整個工地的挖掘處已重開,讓車輛或行人安全和不受

    滋擾地通過,否則工地展示的復工日期在事先沒有獲得當

    局批准的情況下遲於審核巡查當日起計的連續 14 個工作日。

    k . 在有人積極地工作的工地上豎設展示板以解釋工地上無人積極

    地進行道路工程的原因,可能會誤導公眾。 工地清潔 (26) a . 被圍起之工地內發現垃圾和廢料。

    b . 工程產生的泥石和建築廢料沒有運離工地。

    c . 在工程完成後,挖掘 /建築物料或機械設備 (包括任何臨時工程 )

    沒有在騰出工地前運走。

    (27) a . 外溢至毗鄰土地的挖掘/建築泥石沒有淸理。

    b . 挖掘/建築物料被沖走流入毗鄰土地後沒有清洗乾淨。

    (28) a . 1 . 備用的桶/容器並非存放在有覆蓋的地方。

    2 . 運載混凝土的手推車在不使用時沒有翻轉。

    3 . 貯水容器沒有以蓋子蓋住。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1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4 . 建築物料 (包括水管、鋼筋、鋪路磚及金屬箱等 )沒有按形

    狀依次序堆放,也沒有蓋好,以防止這些物料盛水。

    (29) a . 發現產生塵埃,並且沒有在工地採取下列抑制塵埃措施—

    1 . 在工地以外地方預先切割物料,因為切割物料時會產生灰

    2 . 在灰塵源頭使用吸塵機

    3 . 屏蔽和覆蓋鬆散的物料

    4 . 在溢出的泥漿乾涸並可在空氣中飄浮前清理

    3 . 向土方物料洒水,以防工地產生塵埃。 b . 泥頭車 (運載濕土除外 )在離開工地前沒有蓋好。

    確定公用設施位置

    採用非破壞性探測器 (30) a. 當收到有關投訴或發生地下設施受破壞的事故,未能應要求

    提供工地記錄照片及勘測結果,證明曾經採用非破壞性地下

    設施探測器,以確定擬議掘路範圍內或附近的地下設施。

    探井 (31) a . 當收到有關投訴或發生地下設施受破壞的事故,未能應要求

    提供工地記錄照片及勘測結果,證明在使用機械設備進行破

    碎路面及挖掘工程前 採 用 進 行 適 當 勘 測 或 人 手 挖 掘 探 井 勘

    測。

    挖掘及鋪設公用設施

    破碎路面、淸理廢土和保護樹木 (32) a . 沒有工地監督人員監察機械設備的運作。

    b . 在地下公用設施附近或周圍的挖掘工程—

    1 . 並非以人手挖掘方法進行

    2 . 並不符合有關當局發出的指引及工作守則。

    (33) a. 當發現有對樹木進行修剪、砍伐、移植、鑽挖、截枝、切割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未能應要求提供對樹木進行修剪、

    砍伐、移植、鑽挖、截枝、切割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的批

    准證明。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2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b. 當樹木由持准許證人的工程進行或因進行其工程的結果而引

    致受損,未能應要求提供記錄,證明持准許證人已聯絡相關

    的護養機關。

    (34) a. 如發現工地有不適合回填的物料 (例如混凝土碎塊、鑿開混凝

    土及瀝青路面的碎磈等 ),把有關情況記錄下來,並在翌日進

    行另一次巡查,察看物料是否已運離工地。

    挖掘壕坑和支撐裝設 (35) a . 在挖掘超過 1 .2 米深的壕坑之前,未有以及時方式提供足夠

    支撐 (典型的支撐安排載於「挖掘壕坑指引」附錄 A)。

    b . 沒有為超過 300 毫米深的壕坑設置及妥善保持足夠的安全通

    道進出壕坑。

    c . 在放下管道/設備或進行回填時,沒有使用安全方法拆除/

    移 開 支 架 / 支 座 ( 例 如 只 可 拆 除 最 少 可 行 數 目 的 支 架 / 支

    座)。

    (36) a . 1 . 在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 沒 有 在 工 地 使 用 足 夠 能 量 的 抽 水

    機,或抽水機的數目不足。

    2 . 在雨季,壕坑沒有設置適當的集水坑 (最理想應以混凝

    土築砌襯層 )。

    b . 壕坑兩旁沒有設置豎立構件 (典型的詳細安排載於「挖掘壕坑

    指引」圖 B1)。

    c . 支撐與垂直壕坑邊之間的間隙/空隙沒有填滿,以防止地面徑

    流流入(展示良好工作方法的照片載於「挖掘壕坑指引」附錄

    B)。

    (37) a. 在當局設定的管制時間內,

    1 . 挖掘處沒有蓋好

    2 . 沒有移走障礙物 (例如防欄、圓錐筒、標誌、物料或機

    械設備等 ),以致未有開放全部行車線/足夠行人路讓

    車輛/行人可安全和自由通過。

    (38) a . 用作回填的挖掘物料沒有存放在工地圍欄範圍內的垂直板或

    合適容器內,及沒有避免被雨水沖走。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3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39) a . 沒有在當局發出通知的翌日把挖掘物料運離工地,以提供行

    人或車輛通道。即當局發出通知翌日的後一天,在巡查時發

    現該挖掘物料仍在原位。(除非持證人在發出通知翌日內已

    向當局申請其他時限)

    (40) a . 1 . 沒 有 在 壕 坑 上 面 設 置 臨 時 行 人 過 路 處 (如 圖 則 編 號 H

    1132 所示 )或其他批准措施,以保持毗鄰樓宇的通道。

    2 . 過路處兩旁沒有設置欄杆/防欄。

    b . 臨時蓋板安裝不穩,並發現在人流經過時震動或滑動。

    c . 在盛載行人重量時,臨時蓋板出現嚴重變位。

    (41) a . 在 混 凝 土 車 道 的 壕 坑 上 設 置 的 車 輛 通 道 並 不 符 合 圖 則 編 號

    H6136/1 及 6136 /2 所示的規定 —

    1 . 鋼板表面須鋪設防滑鋼砂,並劃有 300 毫米闊的黃黑間

    斜條。

    2 . 黃 色 斜 條 須 具 有 與 一 般 使 用 的 熱 塑 路 標 相 同 的 耐 磨 及

    反光特點。

    3 . 其他表面須經過保護油漆處理。

    4 . 蓋板的角位須為削角 (如沒有訂明鋼板須與道路表面齊

    平 )。

    5 . 道路工程承辦商的名稱須在鋼板上列明,以便識別。 6 . 闊 900 毫米或以上的壕坑須如圖則編號 H 6136 /2 所示,

    在鋼板下面採用槽鋼。

    7 . 鋼板須符合圖則編號 H6136/1 與道路表面齊平。

    8 . 使用多塊鋼板作蓋板時,鋼板須穩固地安裝在一起,以

    防止鋼板出現移位。

    9 . 鋼板之間的空隙不得大於 5 毫米。

    10 . 鋼 板 與 道 路 表 面 齊 平 時 , 鋼 板 表 面 須 如 圖 則 編 號

    H 6136 /1 所示,不得高於毗鄰路面或鋼板,以及不得低

    於毗鄰路面或鋼板超過 3 毫米。

    b . 臨時蓋板安裝不穩,並發現在車輛經過時震動或滑動。

    c . 在盛載車輛重量時,鋼板出現嚴重變位。

    (42) a . 在 瀝 青 車 道 的 壕 坑 上 設 置 的 車 輛 通 道 並 不 符 合 圖 則 編 號

    H 6135 所示的以下規定 —

    1 . 鋼板表面須鋪設防滑鋼砂,並劃有 300 毫米闊的黃黑斜

    條。

    2 . 黃 色 斜 條 須 具 有 與 一 般 使 用 的 熱 塑 路 標 相 同 的 耐 磨 及

    反光特點。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4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3 . 其他表面須經過保護油漆處理。

    4 . (不適用的要求 )

    5 . 鋼板須與道路表面齊平。

    6 . 道路工程承辦商的名稱須在鋼板上列明,以便識別。 7 . 闊 900 毫米或以上的壕坑須如圖則編號 H 6136 /2 所示,

    在鋼板下面採用槽鋼。

    8 . 使用多塊鋼板作蓋板時,鋼板須穩固地安裝在一起,以

    防止鋼板出現移位。

    9 . 鋼板之間的空隙不得大於 5 毫米。

    10 . 鋼板與道路表面齊平時,鋼板表面不得高於毗鄰路面或

    鋼板,以及不得低於毗鄰路面或鋼板超過 3 毫米。

    b . 臨時蓋板安裝不穩,並發現在車輛經過時震動或滑動。

    c . 在盛載車輛重量時,鋼板出現嚴重變位。

    承托及防護公用設施 (43) a . 發現因進行掘路工程以致公用設施及裝置毗鄰的地面移動。

    b . 壕坑內的現有公用設施沒有妥善地由下面的支柱或由地面懸

    吊的吊架承托。

    c . 於挖掘工地內沒有提供警告標誌以防損毀其他現有公用設施

    (例如警告帶、以防水蠟筆/油漆標明位置/深度 )。

    鋪設公用設施 (44) a . 在事先未獲當局批准可偏離本條款的情況下,沒有在地下設

    施或裝置 (包括喉管、電纜、管道、接合處等等 )頂部設置垂直

    量度時最少的深度—

    就敷設在不屬於行車道的一段街道 (非行車道 ) (包括 行人路、單

    車徑、路邊、橫巷及後巷 )的公用設施 (33 千伏特或以上的高壓

    電線電纜除外 )而言,

    1 . 距離非行車道已完成路面 450 毫米

    2 . 如裝置佔用超過非行車道一半的合併闊度 (為量度合併闊

    度,包括行人路、單車徑、路邊、橫巷及後巷的毗鄰非行

    車道部分亦計算在內 ),距離非行車道已完成路面 900 毫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5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3 . 就非帶電設施而言,包括通訊纜 (但不包括供電電纜、水

    喉管及煤氣管 ),內藏於最多兩條直徑為 115 毫米或以下的

    管道,且連續於管道上設有顯而易見的識別裝置 (形式為

    清楚壓印公用事業機構名稱或簡稱而不少於 100 毫米闊的

    警誡膠帶 ),則距離管道外層最高點的最少深度可減至 300

    毫米。當涉及受託進行的工程,而持准許證人代表他人於

    管道敷設或放置通訊纜,每間通訊公用事業機構不能敷設

    超過兩條管道,而這些管道亦須遵從上述訂明的要求敷設 就敷設在行車道的公用設施 (33 千伏特或以上的高壓電線電

    纜除外 )而言,

    4 . 距離行車道已完成路面 900 毫米

    就敷設在不屬於行車道的一段街道 (非行車道 ) (包括行人路、單

    車徑、路邊、橫巷及後巷 )的 33 千伏特或以上的高壓電線電纜

    而言,

    5 . 距離非行車道已完成路面 1 000 毫米

    就敷設在行車道的 33 千伏特或以上的高壓電線電纜而言,

    6 . 距離行車道已完成路面 1 000 毫米

    (45) a . 在事先未獲當局批准可偏離本條款的情況下,沿「路邊石區」

    (「路邊石區」由路邊石線 300 毫米範圍內的一段不屬於行車

    道的一段街道 (包括行人路、單車徑、路邊、橫巷及後巷 )及路

    邊石線 2 000 毫米範圍內的一段行車道組成 ) 敷設的地下設施

    或裝置,從其頂部至行車道已完成路面垂直量度時不足 1 500

    毫米的深度。

    根據 UTLC 文件編號 1 /2012,於審核巡查時就上述項目 (44)及 (45) 的發現不會於審核巡查管理系統的巡查報告中顯示出來。儘管

    如此,於工地觀察到的疑似淺深度設施的記錄會保留下來,並

    會提交執法組及挖掘准許證處理組以供參考。在呈交完成通知

    書後,執法組聯同挖掘准許證處理組會考慮通過打開沙井蓋和 /

    或挖掘探井以核實有關設施的深度,在適當情況下作出檢控。

    不論檢控與否,負責的持證人需要就最少深度的要求的違規進

    行補救。

    回塡及修復

    回塡 (46) a . 每層回填物料沒有以適當機械設備 (例如強力撞錘、振動壓路

    板或振動壓路機 )壓實至路基面平整水平。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6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47) a . 1 . 回填物料含有混凝土碎塊、磚塊、黏土、瀝青物料、易

    於自燃的物料、易腐物料或碎石片。

    2 . 回填物料的最大粒子超過 75 毫米。

    (48) a . 在煤氣裝置及水管旁進行回填時,未有適當鋪設 300 毫米的

    精選細填料和未有以手動撞錘把填料壓實,才使用強力壓土

    機。

    (49) a . 使用重型挖土機或壓土機碾過不足 1 米覆蓋層的地下公用設

    施及裝置,特別是在已拆除道路表面的情況下。

    (50) a . 壓實的回填料及顆粒路底基層並不符合圖則編號 H1131 所示

    的平整水平。

    路面修復 (51) a . 修復範圍邊界沒有以鋸切切割。

    b . 路底基層的修復工程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物料種類及厚度

    路面種類 路底基層物料 厚度

    1 . 瀝青行車道 顆粒路底基層 與 毗 鄰 路 面 相 同 ,

    但 最 低 厚 度 須 為

    150 毫米

    2 . 混凝土行車道 顆粒路底基層;或

    少 灰 混 凝 土 ( 只 在

    現 有 工 程 採 用 相 同

    物料時才使用 )

    與 毗 鄰 路 面 相 同 ,

    但 最 低 厚 度 須 為

    150 毫米

    與 毗 鄰 路 面 相 同 ,

    但 最 低 厚 度 須 為

    150 毫米

    3 . 混 凝 土 / 鋪 砌

    磚行人路

    顆粒路底基層 與 毗 鄰 路 面 相 同 ,

    但最低厚度須為 75

    毫米

    4 . 瀝 青 行 人 路 /

    單車徑

    顆粒路底基層;或

    瀝青路底基層

    與 毗 鄰 路 面 相 同 ,

    但最低厚度須為 75

    毫米

    與 毗 鄰 路 面 相 同 ,

    但最低厚度須為 75

    毫米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7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5 . 車輛出入通道 顆粒路底基層 與 毗 鄰 路 面 相 同 ,

    但 最 低 厚 度 須 為

    150 毫米

    壓實工作

    6 . 須遵照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4 .2 段的規定壓實顆粒

    路底基層物料。

    7 . 須遵照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4 .3 段的規定壓實少灰

    混凝土 終飾表面

    8 . 路底基層在壓實後,須完好縫合,沒有出現壓實面、隆

    起、裂痕或鬆脫物料,以及當受壓於壓土機下,沒有出

    現移動。

    c . 沒有遵照圖則編號 H 1101、 1102 或 1103 的規定妥善建造路

    邊石。

    d . 瀝青路面的修復沒有遵照以下規定妥善鋪設及壓實 — 鋪設瀝青物料

    1 . 須遵照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5 .2 段規定鋪設瀝青物

    料。

    壓實瀝青物料

    2 . 須遵照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5 .3 段規定壓實瀝青物

    料。

    3 . 與 現 有 路 面 的 接 合 縫 須 充 分 壓 實 , 首 先 壓 實 橫 向 接 合

    縫,然後是縱向接合縫。 用作修復的瀝青鋪面物料的種類及厚度

    4 . 用 作 修 復 的 瀝 青 鋪 面 物 料 的 種 類 及 厚 度 須 符 合 圖 則 編

    號 H1129 規定。

    終飾表面

    5 . 每層瀝青物料的表面在壓實後,須完好縫合,沒有出現

    壓路機痕、壓實面、隆起、裂痕或鬆脫物料,以及當受

    壓於壓路機下,沒有出現移動。

    e . 混凝土行車道修復工程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細節符合圖則編號 H1124 的規定 1 . 用作修復的混凝土路塊須為第 40 /20 級混凝土,並與相

    連路面的厚度相同。

    2 . 綱絲網須為 C503 長形網孔或使用原有類型,以較重者

    為準,而鋼絲網的主杆須與較長的修復範圍平行。

    3 . 除與橫向接合縫、縱向接合縫或路邊石相連的位置外,

    整個修復範圍的各邊緣須設置直徑為 25 毫米的軟鋼傳

    力杆。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8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4 . 圖則所示的雜項細節。 接合縫修復工程

    5 . 所 有 因 進 行 工 程 而 需 拆 除 或 導 致 損 毀 的 橫 向 接 合 縫 及

    縱向接合縫,須遵照圖則編號 H1126 修復至相同類型及

    線向。

    放置及震實混凝土

    6 . 須遵照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6 .3 段規定放置及震實

    混凝土。

    終飾表面

    7 . 混凝土表面的終飾須符合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6 .4

    段規定。

    養護及保護混凝土

    8 . 混 凝 土 的 養 護 及 保 護 工 作 須 符 合 指 引 編 號 RD/GN/014

    第 2 .6 .5 段規定。

    f . 混凝土行人路及車輛出入通道的修復工程沒有遵照以下規定

    妥善建造 —

    細節符合圖則編號 H1127 及 1128 的規定

    1 用作修復的混凝土行人路路塊須為第 30 /20 級混凝土,

    並與相接行人路的厚度相同,而厚度為不少於 75 毫米。

    2 . 用作修復的混凝土車輛出入通道路塊須為第 40 /20 級混

    凝土,並與相接車輛出入通道的厚度相同,而厚度須為

    不少於 150 毫米。

    3 . 鋼絲網須為 C283 長形網孔,其主杆須與修復範圍較長

    的一邊平行放置。

    4 . 圖則所示的雜項細節。 接合縫間距及修復工程 5 . 混凝土行人路每倉的建造須不超過 20 平方米,而最大

    的接合縫間距為 5 米。

    6 . 行人路接合縫須為 3 至 6 毫米闊及 20 毫米深的張開接

    頭。 放置及震實混凝土

    7 . 須遵照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6 .3 段規定放置及震實

    混凝土。

    終飾表面

    8 . 混 凝 土 表 面 須 以 坑 紋 終 飾 , 並 使 用 與 指 引 編 號

    RD/GN/014 第 2.6 .4 段所載有關混凝土車道相同的終飾。

    養護混凝土

    9 . 露天的混凝土表面在蝕紋後,養護工作須立即以認可的

    養護藥品處理。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2 9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g . 鋪路板/磚的修復工程沒有遵照以下規定妥善建造 —

    細節符合圖則編號 H1131 的規定 1 . 用作修復的沙面層須介乎 20 至 30 毫米厚。

    2 . 用作修復的鋪路板/磚的厚度須與相連路面相同,與行

    人路相連時的最低厚度為 60 毫米,而行車道或車輛出

    入通道為 80 毫米。

    3 . 圖則所示的雜項細節。 鋪設鋪路板/磚

    4 . 須遵照指引編號 RD/GN/014 第 2.9 段所載的標準,鋪設

    鋪路板/磚。

    終飾表面

    5 . 在完工後,鋪設鋪路板/磚之範圍的水平須不超出終飾

    水平 3 毫米,而任何兩塊相連的鋪路板/磚的水平相差

    不得超過 2 毫米。

    h . 永久修復的路面範圍並不符合以下規定 —

    1 . 就混凝土行車道而言,參見圖則編號 H1125

    2 . 就 混 凝 土 行 人 路 及 車 輛 出 入 通 道 而 言 , 參 見 圖 則 編 號

    H1128

    3 . 就瀝青路面而言,參見圖則編號 H1130

    4 . 就鋪砌板/磚工程而言,參見圖則編號 H1131

    5 . 當局另行通知持證人的規定。

    (52) a . 1 . 混凝土樓梯並非修復為原有細節、尺寸、路線、水平等。

    2 . 修復範圍的邊緣並非以鋸切切割成直線。

    (53) a . 1 . 砌石梯級及花崗路邊石並非極小心地整件移起,也沒有

    妥善存放在工地以供再用。

    2 . 砌 石 梯 級 樓 梯 及 花 崗 路 邊 石 並 非 修 復 為 原 有 狀 況 及 位

    置。

    (54) a . 修復範圍邊緣沒有以鋸切切割 (不適用的要求 )。

    b . 路面沒有遵照圖則編號 H1123 規定臨時修復 — 1 . 就瀝青/混凝土行車道而言,把回填料壓實至終飾路面

    水平以下 100 毫米,並以 100 毫米厚的瀝青物料作臨時

    修復。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3 0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2 . 就瀝青/混凝土行人路及單車徑的路面而言,把回填料

    壓實至終飾路面水平以下 20 毫米,並以 20 毫米厚的瀝

    青物料作臨時修復。就鋪路板/磚的路面而言,把回填

    料壓實至底基層水平以下 100 毫米,並以 100 毫米厚的

    瀝青物料,或於車輛出入通道或行車道以等級 40/20 的

    混凝土,作臨時修復。 3 . 除非獲路政署另行同意,臨時修復行人路的表面終飾須

    要與永久修復行人路的表面終飾相同。

    4 . 鋪路板/磚須遵照圖則編號 H1131 規定鋪設。除非獲路

    政署另行同意,鋪路磚的色碼須與相接的磚相同。就以

    磚鋪設並帶有彩色圖案的行人路而言,其臨時修復的圖

    案須獲路政署的同意。

    5 . 就已加入防滑鋼沙的行車道而言,防滑鋼沙須於臨時修

    復行車道時加入。

    c . 路面的臨時修復工程 (包括混凝土 /瀝青路面及鋪路板 / 磚 )出

    現以下缺陷

    1. 裂縫 2 . 地陷 3 . 鬆散碎屑 4 . 坑洞 5 . 崎嶇不平

    修復路面標記、交通標誌和街道設施 (55) a . 1 . 永 久 輔 助 交 通 設 備 / 交 通 標 誌 沒 有 正 確 地 修 復 至 原 有

    位置及方向,有關資料可參考經當局同意的文件、過往

    的巡查記錄等。

    2 . 臨時輔助交通設備/交通標誌沒有完全拆除,以致向道

    路使用者提供誤導性資料。 b . 欄杆未有修復為動工前的狀況。

    c . 永久路面標記未有修復為動工前的狀況。 1 . 熱塑路標並不符合英國標準 3262

    2 . 路面標記並不符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規

    種類 顏色 路線闊度 路線長度 路線間的間隙

    d . 沒有完全清除臨時路面標記

  • Appendix 9.2.2 (Chinese Version)

    Ap p en d ix 9 .2 .2 (C) - 3 1

    Ap p en d ix_ 9 -2 -2 _ (C)_ V2 5 .d o c

    e . 受影響街道設施/裝置未有修復為動工前的狀況。 f . 臨時路面標記並不符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規定—

    1 . 種類

    2 . 顏色

    3 . 路線闊度

    4 . 路線長度

    5 . 路線之間的間隙

    g . 臨時路面標記不反光。